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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理的出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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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手冊中最具實務意義的部分是差旅政策。在銀行保密制度終結之前,許多盧加諾客戶經理定期前往意大利拜訪客戶,其中一些人還攜帶文件、帳戶對賬單或現金。上一節所述案例表明,意大利檢察官是如何通過意大利客戶的檔案重構此類行程的。如今,各銀行通常要求任何前往意大利的公務行程均須事先獲得合規部門批准,並註明行程目的、擬會見客戶名單,且須在行程結束後提交報告。許多銀行禁止以會見客戶為目的的行程(社交或禮節性場合除外),並禁止攜帶客戶文件跨境。一些銀行還對可用於客戶溝通的設備作出規定,並排除使用私人電話。1

獲准的行程有嚴格的限制。客戶經理可以參加在米蘭舉辦的會議、訪問銀行的意大利分支機構,或在社交場合會見現有客戶。但他不得就投資向客戶提供建議、介紹產品、收集合同簽字或接收指令。這一區分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在一次晚餐上,客戶詢問其投資組合的表現而客戶經理作出回答,這頓晚餐便成了在意大利境內的諮詢會談,從而落入TUF第166條的範圍。因此,各手冊建議客戶經理將此類問題引導至隨後由客戶從意大利主動發起、面向瑞士的聯繫,例如通過電話或前往盧加諾拜訪。

FinSA與意大利客戶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適用於瑞士金融服務提供者,無論其客戶的住所地在何處。為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的盧加諾銀行必須依據FinSA第4條將其歸類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或機構客戶,依據第8條和第9條向其履行告知義務,依據第10條至第14條評估服務的適當性或適合性,對服務進行記錄,並依據第26條披露第三方報酬。FinSA第89條規定,任何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嚴重違反評估適當性和適合性的義務,或違反披露第三方報酬的規定的,處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的罰金。2

適用瑞士行為規則並不會降低意大利方面的要求。一家瑞士銀行依據反向招攬豁免從瑞士為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適用FinSA。如果該銀行通過其意大利分支機構為同一客戶提供服務,則適用意大利實施《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的規則。由於FinSA以MiFID II為藍本,這兩套制度在實質上相近,但在細節上存在差異,例如在誘因(inducements)的處理、投資建議的記錄以及客戶分類方面。擁有雙重架構的銀行必須確保客戶檔案能夠反映每項服務所依據的制度。

註釋

  1. 各銀行的差旅政策屬於內部文件,未予公開。FINMA的立場文件(見上文)警告稱,在境外的反覆實際存在可能產生外國稅務義務。↩
  2. 2018年6月15日《金融服務聯邦法》(《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第89條,英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0.1-89-92.html。FinSA第4條、第8–14條及第26條,參見索引: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0.1-index.html。↩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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