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法》下的受託人與《海牙信託公約》
一個沒有本國信託法的國家
瑞士國內法中沒有信託制度。瑞士民法有信託性轉讓(negozio fiduciario)、基金會和委託合同,但沒有普通法信託所特有的受託人法律所有權與受益人受益權益相分離的制度。儘管如此,瑞士的受託人仍管理著大量受英格蘭、澤西、根西、開曼群島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律管轄的外國信託。盧加諾在這一業務中所佔的份額,反映了其意大利客戶群體的特點。承認這些信託的法律依據是1985年7月1日《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瑞士於2007年4月3日簽署該公約,於2007年4月26日批准,並自2007年7月1日起適用。意大利早在1990年2月21日即已批准該公約,並自1992年1月1日起適用。該公約共有十四個締約方。1隨著批准公約,瑞士在《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49a–149e條)和《債務執行與破產法》中加入了有關信託的條款,使信託的債權人能夠僅針對信託資產執行其債權,並要求在受託人破產時將這些資產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2
聯邦議會通過第18.3383號動議,要求聯邦委員會在《瑞士債務法》(CO)中創設瑞士信託。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1月提交了一份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結束後,聯邦委員會於2023年9月15日得出結論,認為對於瑞士信託“目前尚無充分的政治共識”,並建議議會撤銷該動議。多數參與徵求意見者明確反對擬議的稅收規則,更傾向於沿用瑞士稅務會議2008年3月第20號通函下的現行做法;許多人還懷疑擬議的模式是否合適,儘管他們承認瑞士法律缺乏適用於財富規劃和傳承規劃的適當工具。3因此,在可預見的將來,瑞士受託人將繼續管理根據《海牙公約》獲得承認的外國信託。
作為金融機構的受託人
用一位評論者的話說,2020年以前,瑞士的受託人“在監管層面通常不被作為受託人看待”。4他們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受《反洗錢法》(AMLA)調整,並加入自律組織,但其核心業務——為受益人管理信託資產——並不受監管。《金融機構法》(FinIA)改變了這一狀況。受託人是指以商業方式、依據設立《海牙公約》意義上之信託的文件,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獨立資產的任何人(FinIA第17條第2款)。5受託人需按照與投資組合管理人相同的條件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牌照。這些條件包括:第18條規定的法律形式和商業登記,第20條規定的兩名合格管理人或一名能保證連續性的合格管理人,第21條規定的適當組織和風險管理,以及FinIA第22條規定的100,000瑞士法郎最低資本和第23條規定的自有資金。受託人的合格管理人必須具備五年信託管理經驗,並在該領域接受過四十小時的培訓(《金融機構條例》(FinIO)第25條)。6該條例規定了受託人的義務。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具備必要的技能、謹慎和勤勉,並須採取組織性預防措施防範利益衝突。有關授權形式的規則同樣適用於受託人(FinIO第24條第4款)。7受託人如在信託管理之外還自行管理信託的投資,則無需另行取得投資組合管理牌照,因為其受託人牌照涵蓋了對信託資產的管理。如果信託資產存放於銀行,而投資決策委託給獨立管理人,則該管理人需要擁有自己的牌照。由於許多盧加諾機構兼具這兩種職能,典型的結構是同時持有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牌照的機構;而根據FinIA第6條的牌照層級規則,投資組合管理人若不提出第二份申請,便無法達到這一狀態。8
註釋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Status table: Convention of 1 July 1985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59;SR 0.221.371。 ↩
- Federal 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18 December 1987 (PILA),SR 291,第149a–149e條(第9a章),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9/291-index.html;Federal Act of 11 April 1889 on Debt Enforcement and Bankruptcy (DEBA),SR 281.1,第284a條(通過受託人對信託執行,破產僅限於信託資產)及第284b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的分離),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8/281.1-284a-320.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8/281.1-284b-321.html。 ↩
- “Schweizer Trust: Einführung derzeit nicht mehrheitsfähig”,law.ch,2023年9月,https://law.ch/lawnews/2023/09/schweizer-trust-einfuehrung-derzeit-nicht-mehrheitsfaehig/。 ↩
- Arter,MLL News(見上文)。 ↩
- FinIA(見上文),第17條第2款。 ↩
- FinIA(見上文),第18–23條;FinIO(見上文),第25條;FINMA, “Trustees”,https://www.finma.ch/bewilligung/vermoegensverwalter-und-trustees/trustees/。 ↩
- FinIO(見上文),第24條第4款。 ↩
- FINMA, “Trustees”(見上文),其中指出,如受託人還向第三方提供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則需額外取得許可;FinIA(見上文),第6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