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個主權者與兩種信仰:邦聯宗教法
洛迦諾人的命運是在巴登決定的。這座利馬特河畔的小城是聯邦議會(Tagsatzung,意大利語Dieta)通常的開會地點,作出決定的是攜帶本國政府指示、並須回去報請批准的代表。要理解這一決定,就必須理解這些代表所處的法律框架。該框架由三個要素構成:帶有仲裁傳統的聯邦盟約;1531年《第二次國內和約》(Second Landfrieden)及其關於共同領地的規則;以及要求統治各州就每一重要問題達成一致的共同治理實踐。每一要素都指向不同方向。1554年的解決方案可以被解讀為調和三者的一種嘗試。
1531年《第二次國內和約》
第二次卡佩爾戰爭以1531年10月11日蘇黎世在卡佩爾戰敗、Huldrych Zwingli陣亡沙場而告終。隨後的和約,即《第二次國內和約》,於1531年11月20日由五個天主教州與蘇黎世締結,此後又分別與伯爾尼(11月24日)、巴塞爾(1531年12月22日)和沙夫豪森(1532年1月31日)訂立了單獨文書。1它取代了1529年偏向歸正宗一方的《第一次國內和約》,並在一個多世紀里確定了聯邦的宗派秩序。
核心宗教條款確認了各州自主決定本州宗教的原則,但其措辭傾向於天主教的解讀。對於共同領地,和約引入了一項新規則:個人和團體被賦予迴歸天主教信仰的權利,而宗派混合的社區則須按成員比例分割教會財產。2該條款是單向適用的。它保護希望迴歸羅馬的人,卻沒有給予1531年後希望改信歸正宗的人任何相應權利。歷史辭典中關於和約安排條目的作者Hans Ulrich Bächtold將這一結果描述為對天主教復興的不對稱保護,它通過對多數原則的選擇性適用塑造了宗派版圖。
適用於洛迦諾時,在天主教各州看來,《國內和約》的含義十分明確。洛迦諾在1531年是天主教地區。在此之後形成的歸正宗團體不受和約保護。其成員可依據轄區現行法律——其中包括倫巴第法和教會法中關於異端的規則——被作為異端分子處置。歸正宗各州則對和約有不同解讀。他們主張,《國內和約》保障每個州的信仰,而共同領地的臣民同時也是歸正宗各州的臣民,不能因信奉其部分主權者的信仰而受罰。文本並未解決這一問題,因為其起草者未曾預料到1531年後會在一個天主教轄區內形成歸正宗團體。
註釋
- Hans Ulrich Bächtold,“Landfriedensbünde”,HLS,2014年11月20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9807/2014-11-20/;Helmut Meyer,“Kappel, guerre di”,DSS,2009年11月12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08903/2009-11-12/(1531年10月11日之戰;Zwingli是約500名蘇黎世陣亡者之一)。 ↩
- Bächtold,“Landfriedensbünde”(見前引)(“Für die gemeinen Herrschaften galt neu das Recht von Einzelnen oder Gruppen auf Rückkehr zum katholischen Glaub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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