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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意大利法律語言:起源與地位

同一種語言,兩種法律秩序

法律語言首先是某個法律秩序的語言,其次才是某個民族的語言。每個法律體系都會創造自己的概念,為其命名,並透過成文法、判例和學說來確定其涵義。因此,若兩個國家使用同一种語言,它們所共享的是詞彙,而非法律內容。法律工作者對此現象在英語中早已熟知:英語服務於英格蘭的普通法、蘇格蘭和南非的混合法律體系,以及美國的聯邦法和州法;德語亦然,它服務於德國、奧地利、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法律秩序。義大利語作為法律語言,被義大利共和國、瑞士聯邦及其提契諾州與格勞賓登州、聖馬利諾共和國及梵蒂岡城國所使用,並在歐盟(EU)中使用,是歐盟二十四種官方語言之一。羅馬的義大利語與伯爾尼及貝林佐納的義大利語之間的差異,比大多數相近法律語言之間的差異更大,因為瑞士義大利語的法律詞彙是作為另一種語言所構思的法典之譯文而形成的。

義大利共和國以義大利語為其約5,900萬居民制定法律,其私法屬成文法體系,核心為1942年的《義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將民法與商法統合於一部法典之中。其《民事訴訟法典》可追溯至1940年,《刑法典》可追溯至1930年,而《企業危機與破產法典》則可追溯至2019年。1瑞士以三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語言文本進行立法。《聯邦官方出版物法》(PublA)第14條第1款的義大利語文本規定:「per gli atti normativi, ciascuna delle tre versioni è vincolante」(對於規範性文件,三種文本中的每一種均具有約束力)。2義大利語僅是約8%瑞士人口的主要語言;根據聯邦統計局報告,這一比例已從1970年的11%下降。3因此,聯邦義大利語法律文本是由一支規模不大的翻譯與法律語言專家團隊,為少數族群所編製;而義大利共和國則為一個擁有自身大學、法院及學說傳統的大國,自行創造其法律語言。這兩種語言之間的相互影響微乎其微。

從德語和法語的翻譯,以及聯邦的「工坊」

聯邦的大型法典最初以德語起草,法語緊隨其後。1907年12月10日的《瑞士民法典》出自歐根·胡伯(Eugen Huber)之手,他以德語撰寫。1911年3月30日的《瑞士債務法》於同一時期修訂,並作為第五編納入《瑞士民法典》中。義大利語文本為譯本,是在時間壓力下為某個州所準備的;該州直至1912年仍擁有自己的民法典,且其法律人士多數曾於義大利的大學接受培育。4譯者面臨一個抉擇,這個抉擇塑造了此後一個世紀的瑞士義大利語法律語言。他們可以借用1865年義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及1882年《商法典》(Codice di commercio)的術語,並接受這些義大利語詞彙所承載的是義大利的概念;或者,他們可以創造或改造術語,使其精確契合瑞士的概念。實際上,他們兩者兼而有之,從而形成了本章所描述的借用、改造與新創術語相混合的局面。5

如今,聯邦法律文件的義大利語文本由聯邦總署中央語言服務處義大利語組以及各部的翻譯服務部門負責編制。聯邦總署發布了其《聯邦總署關於起草義大利語官方文本的指示》(最近一次更新於2025年12月15日)、《立法指南》(2019年)的義大利語版本,以及關於使用英語外來詞的建議。6這些服務部門所確定的術語,均收錄於聯邦行政部門的多語言術語資料庫TERMDAT中;該資料庫包含德語、法語、義大利語、羅曼什語及英語等約40萬個詞條,並由聯邦辦公室術語科負責維護。7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聯邦義大利語文本已顯著改善;當時,議會起草委員會開始實施「共同起草」(coredazione)的做法,使義大利語文本在通過之前即能發揮影響力。《J.I》章節詳細闡述了此制度框架。8

註釋

  1. 《民法典》(Codice civile),經1942年3月16日第262號皇家法令批准(Brocardi.it,「Codice civile」,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Codice《民事訴訟法典》( di procedura civile),經1940年10月28日第1443號皇家法令批准(Brocardi.it,「《民事訴訟法典》,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Codice刑法典,1930年10月19日第1398號皇家法令(Brocardi.it,「刑法典」,https://www.brocardi.it/codice-penale/)。《企業危機與破產法典》即Decreto立法令,2019年1月12日第14號,其第121條引自Brocardi.it,「《企業危機與破產法典》第121條——司法清算的先決條件」,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risi-impresa/parte-prima/titolo-v/capo-i/sezione-i/art121.html。 ↩
  2. 2004年6月18日《聯邦法律彙編與聯邦公報法》(《聯邦官方出版物法》,PublA),SR 170.512,第14條第1款;義大利文名稱係Legge sulle pubblicazioni ufficiali(LPubb),條文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0.512-14-19.html。 ↩
  3. 聯邦統計局(FSO),「語言」,https://www.bfs.admin.ch/bfs/it/home/statistiche/popolazione/lingue-religioni/lingue.html(以意大利語,包括提契諾方言和格勞賓登意大利語方言,為主要語言者:1970年為11%,2020年為8%)。 ↩
  4. 關於1837年的提契諾民法典及其1882年的修訂版(該法典一直有效,直至《瑞士民法典》於1912年1月1日生效),請參閱《瑞士歷史辭典》(Dizionario storico della Svizzera)中關於法典編纂的條目。 ↩
  5. 讓-呂克·埃格(Jean-Luc Egger)、安吉拉·法拉利(Angela Ferrari)與萊蒂齊亞·拉拉(Letizia Lala)(編),《官方語言的形式》(Le forme linguistiche dell’ufficialità)。 ↩
  6. 聯邦辦公室,「官方文本撰寫指南」,https://www.bk.admin.ch/it/documentazione-per-la-redazione-di-testi-ufficiali;聯邦辦公廳,“Strumenti官方文本撰寫與翻譯指南」,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kumentation/sprachen/hilfsmittel-textredaktion.html。 ↩
  7. 聯邦辦公室,「TERMDAT」,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kumentation/sprachen/termdat.html;數據庫見https://www.termdat.bk.admin.ch/search。 ↩
  8. 聯邦辦公廳,「語言」,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kumentation/sprachen.html(Divisione(中央語言服務處的義大利語)。關於20世紀70年代系統性共同起草的開端,係根據一般知識陳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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