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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條款、雙重簽字與意大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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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意大利當事人訂立的瑞士合同,如果在意大利法院被援引,可能還須滿足意大利的形式要件。《意大利民法典》(c.c.)第1341條第2款要求,一般交易條件中的某些負擔性條款,其中包括責任限制、撤回權、失權條款、對提出抗辯的限制、默示續期、仲裁條款以及排除法院管轄的條款,須經“specificamente approvate per iscritto”(以書面形式專門認可)。1意大利的實踐通過在相關條款清單下方進行第二次簽字來滿足這一要求,即所謂的doppia firma(雙重簽字)。就管轄權而言,《盧加諾公約》第23條對選擇法院協議規定了其自身的形式要件。自1981年Elefanten Schuh案判決以來,歐洲法院的判例已排除在該公約適用範圍內附加國內法要求,例如為該條款規定特定語言。儘管如此,盧加諾的銀行仍常常出於謹慎在其意大利文文件中加入雙重簽字,因為這樣做成本很低,又能使客戶的律師少一個抗辯理由。2

致執業者:與意大利當事人訂立的適用瑞士法的合同中的語言條款:

  • 指明合同訂立所使用的語言,並說明其他版本具有約束力還是僅供參考。
  • 指定一個優先版本,並說明在出現任何不一致時以該版本為準進行解釋。
  • 規定意大利文版本中的法律術語具有其在瑞士法律意大利文版本中的含義。
  • 確定通知以及任何仲裁所使用的語言,並核查《瑞士民事訴訟法》(CPC)第129條是否允許在國家法院使用所選語言。
  • 如果可能在意大利申請執行,則加入對負擔性條款的專門認可(doppia firma)。

註釋

  1. Brocardi.it,“Art. 1341 Codice civile – Condizioni generali di contratto”,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i/sezione-i/art1341.html。 ↩
  2. 2007年10月30日《關於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及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公約》(《盧加諾公約》),SR 0.275.12,第23條第1款,2007年12月21日《歐盟官方公報》L 339,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22007A1221(03);歐洲法院1981年6月24日判決,Elefanten Schuh GmbH v Pierre Jacqmain,150/80,判決主文第4點(國內立法不得僅因管轄協議未使用規定語言而質疑其效力),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61980CJ0150。參見第H.IV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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