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實踐中的記賬單位
對於提契諾各地區的居民而言,這一體系的實際後果是:表示債務所用的貨幣與實際支付所用的硬幣之間始終存在落差。一份租約可能以特爾佐洛里拉計價,什一稅以實物繳納,通行費以帝國索爾多計算,嫁妝則以弗羅林計價。每一筆支付都需要換算,而換算取決於流通硬幣的現行價值;隨著造幣廠降低小面額硬幣的含銀量,這一價值不斷下降。公證人和商人對這類計算習以為常。河谷農民則依賴這些計算,也依賴能讀會算的地方官員和神父。
米蘭的記賬單位在1500年和1512/1513年的主權更替後依然存續。在阿爾卑斯山以南的邦聯轄區,近代早期的大部分時間裡賬目仍以米蘭的里拉、索爾多和德納里記錄,因此瑞士駐盧加諾和洛迦諾的地方長官在財政登記簿中使用倫巴第單位,而他們在阿爾卑斯山以北的同僚則以古爾登和巴岑計數。1這片領土在政治上屬於瑞士,在貨幣上卻屬於倫巴第,這種組合一直延續到19世紀。直到1850年聯邦鑄幣法將瑞士法郎確立為聯邦的統一貨幣,這一局面才告終結(參見C.IV章)。2
單位 換算關係 用途 里拉(libra) = 20索爾多 = 240德納里 記賬單位 索爾多(solidus) = 12德納里 記賬單位;後為小額硬幣 帝國德納里 = 2特爾佐洛德納里 硬幣;lira imperiale(帝國里拉)的基礎 特爾佐洛德納里 = ½帝國德納里 硬幣;lira di terzoli(特爾佐洛里拉)的基礎 泰斯托內(自1474年起) = 20索爾多 價值1里拉的銀幣 弗羅林/杜卡特 摺合索爾多數不定 用於大額款項的金幣
度量衡
該地區的度量衡同樣屬於倫巴第體系,儘管各地之間存在差異,給貿易帶來了麻煩。與倫巴第一樣,瑞士南部使用兩種磅:用於重貨和散貨的libbra grossa(大磅),以及用於精細貨物、約合三分之一公斤的較小的libbra或libbretta(小磅)。rubbo(魯博)在米蘭約合8.17公斤,用於奶酪和鐵等貨物。提契諾還與倫巴第共用量毛織品的braccio lungo(長臂尺)和braccio corto(短臂尺)。糧食按容積計量,單位為staia和moggia;葡萄酒則以brente計量。米蘭體系比邦聯轄區存續得更久,因為1826年新成立的提契諾州將部分舊米蘭單位納入了本州立法。3braccio(臂尺)的長度在米蘭、科莫和較小城鎮之間各不相同。盧加諾、洛迦諾和貝林佐納各有這些度量單位的變體,其標準器由村社保管,並在集市上接受核查。
度量衡的多樣性既是獲利之源,也是糾紛之源。按科莫標準買進糧食、按盧加諾標準賣出的商人,可能因其差額而獲利或虧損。以一種度量單位核定的通行費和稅款必須換算為另一種單位,章程和條約也常常明確規定所應使用的度量單位。4規範度量衡是中世紀村社最主要的經濟職能之一,負責管控度量衡的官員屬於borgo(集鎮)中最重要的官員之列。從這個意義上說,中世紀的市場管理是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監管的早期形態,其現代繼承者是聯邦計量法,以及——在較遠的類比意義上——金融服務法中的行為規則。5
註釋
- 關於米蘭度量衡的延續,見度量衡一節的討論。 ↩
- DSS,詞條“Monete”,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13663/,關於1850年將法郎確立為瑞士統一貨幣的聯邦法律。參見C.IV章。 ↩
- Anne-Marie Dubler,“Poids et mesures”,DHS,2011年3月3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fr/articles/013751/(“on trouvait en Suisse méridionale, comme en Lombardie, les libbrette et les libbre grosse ”;braccio lungo與braccio corto;brenta與staio;“Le Tessin reprit à son compte, en 1826, une partie des anciennes unités milanaises”);Treccani,Vocabolario,“rubbo”,https://www.treccani.it/vocabolario/rubbo/(“a Milano valeva 8,170 kg”);Treccani,Vocabolario,“libbra”,https://www.treccani.it/vocabolario/libbra/(約合三分之一公斤)。 ↩
- Dubler,“Poids et mesures”(見上文)。關於通行費稅率,另見A.IV章。 ↩
- 2011年6月17日《聯邦計量法》(Metrology Act),SR 941.20,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4/941.20-index.html;2018年6月15日關於金融服務的聯邦法(《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第7條及以下(“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must comply with the supervisory duties set out under this title when providing financial services”),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0.1-7-10.html。此類比為作者所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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