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架構受到質疑時
當意大利當局啟動稅務稽查或刑事調查時,應對措施必須統籌考慮稅法、刑法和瑞士法律。在意大利方面,accertamento con adesione(協議核定)程序,以及就刑事風險而言第74/2000號立法令第13-bis條規定的繳稅效果,決定了在和解與訴訟之間的選擇。1在瑞士方面,公司應考慮雙重徵稅協定下的相互協商程序能否消除雙重徵稅。公司還應審查瑞士有關商業秘密保護以及與外國當局合作的規則是否影響文件的提供。來自意大利的行政協助或司法協助請求須經由聯邦稅務局以及聯邦和州的主管機關處理,詳見E.II章和H.IV章。2
在意大利達成的和解也可能在瑞士產生後果。如果此前在提契諾州納稅的利潤現在在意大利納稅,提契諾州公司只能在瑞士程序法和協定的限度內請求更正其瑞士稅務核定。實踐中,如果意大利的和解是根據國內程序達成的,此類更正的空間十分有限。在意大利達成和解後將功能遷出提契諾州的集團,還應考慮資產和功能轉移至境外在瑞士產生的稅務後果,包括可能發生的隱性儲備變現。3開雲(Kering)案給從業者的啟示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時機是在架構設立之前,因為那時決定這些問題的事實仍可加以塑造。
註釋
- 第218/1997號立法令和第74/2000號立法令,第13-bis條(同上)。 ↩
- 瑞士—意大利雙重徵稅協定(同上),第26條;《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271條(為外國從事的非法行為),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1-334.html,以及第273條(經濟間諜),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3-336.html。這些規定對於向外國當局提供文件的相關性取決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 ↩
- DFTA(同上),第61b條(在納稅義務終止時對隱性儲備,包括自創商譽,徵稅,包括資產、業務或功能轉移至境外的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1-61b-71.html,以及相應的州法規定。另見F.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