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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服務在何處發生

特徵性履行與客戶所在地

歐洲的金融監管在原則上是屬地的,在適用上是功能性的。牌照賦予其持有人在發牌國境內開展業務的權利,而每個國家都自行決定哪些活動屬於在其境內開展。對於盧加諾的銀行,瑞士的答案很簡單:該銀行持有依據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頒發的牌照,其組織和賬目均在瑞士,FINMA監管其所做的一切,包括其為境外客戶所做的事情。1意大利法律則從相反的一端看待同一關係。TUF第166條對未依該法令獲得授權而提供投資服務的任何人予以處罰,而意大利的實踐長期以來認為,只要服務針對居住或位於意大利的人,該服務即視為在意大利提供,無論提供者在何處記賬。2對意大利監管者而言,關鍵標準是客戶受到招攬並接受服務的地點;對於住在科莫的客戶,即便帳戶設在盧加諾,該地點也是科莫。

歐盟法律對第三國企業採取了同樣的視角。MiFID II第42條僅在設立於或位於歐盟的客戶“完全出於自身主動”而發起服務時,才豁免第三國企業遵守成員國的授權要求。該規則的前提是,向此類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都屬於在歐盟境內提供的服務。3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由此得出結論:客戶所在地連同不存在招攬這一事實,決定了第三國企業是否需要在客戶所在國取得牌照。認為從盧加諾辦公桌上提供的服務屬於“瑞士”服務的法律擬製,在意大利不能為瑞士銀行提供任何保護。能夠保護它的,要麼是意大利的授權,要麼是證明意大利客戶系主動前來的證據。

一段關係之上的三重法律秩序

因此,瑞士機構與意大利客戶之間的關係同時受到三個層面法律的規制。第一層是意大利監管法:投資服務和基金營銷適用TUF,吸收存款、貸款和擔保適用TUB,此外還有意大利全國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委員會(CONSOB)以及意大利銀行(Banca d'Italia)的二級規則。第二層是意大利作為成員國必須適用的歐盟法律:投資服務適用MiFID II和MiFIR,銀行服務適用《資本要求指令》,基金適用《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則適用歐盟第2023/1114號條例(MiCA)。第三層是瑞士法律,它隨瑞士服務提供者走到任何地方:《銀行法》及其關於妥善經營的要求、FinSA的行為規則、反洗錢立法以及刑法。4

這三個層面並不構成等級關係。意大利法律不服從瑞士的監管,因為沒有任何等效決定或雙邊協議使其負有此種義務。瑞士法律也不豁免瑞士銀行遵守意大利規則,因為FINMA期望受監管機構遵守其服務客戶所在國家的法律,並將違反外國監管法視為對機構妥善經營的風險。歐盟法律為第三國企業確定了最低框架,但將大多數決定留給成員國,這就解釋了為什麼“瑞士銀行能否為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這一問題的答案,不同於針對德國、奧地利或法國客戶的同一問題的答案。意大利以限制性的方式行使了其選擇權,而客戶以意大利人為主的盧加諾金融中心,比瑞士任何其他金融中心都更多地承受著這一選擇的後果。5

註釋

  1.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第3條第2款a項(與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組織)和c項(負責行政和管理的人員聲譽良好並保證妥善經營),德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3-10.html。關於FINMA對跨境業務適用該標準,參見下文關於瑞士方面的章節。 ↩
  2. 1998年2月24日第58號立法令(Testo unico delle disposizioni in materia di intermediazione finanziaria, TUF),第166條第1款,文本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v/titolo-i/capo-i/ art166.html。以客戶所在地為準的屬地標準系從TUF第28條和第29-ter條以及行政實踐推論而來,並未在單一條款中明文規定。 ↩
  3. 2014年5月15日關於金融工具市場的第2014/65/EU號指令(MiFID II),第42條,引自ESMA, Public Statement: ESMA reminds firms of the MiFID II rules on reverse solicit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cent end of the UK transition period, ESMA35-43-2509,2021年1月13日,https://www.esma.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library/esma35-43-2509%5Fstatement%5Fon %5Freverse%5Fsolicitation.pdf。 ↩
  4. 關於歐洲法律文件,參見下一節。MiCA即2023年5月31日歐盟第2023/1114號條例;其反向招攬條款為第61條。 ↩
  5. 聯邦委員會,Roadmap del 23 febbraio 2015 in materia fiscale e finanziaria tra la Svizzera e l'Italia – Analisi dell'attuazione,2021年10月27日報告,第20–21頁,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68682.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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