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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去向:帳戶、數字帳戶與不記名票據

存款與編號帳戶

經基亞索越境而來的鈔票,最終流入為數不多的幾種工具之一。最簡單的是以意大利客戶本人或某一中間人名義開立的瑞士法郎存款帳戶。許多客戶更偏愛以編號或代碼詞標識的帳戶,意大利語稱為conto cifrato或conto numerato。編號帳戶是銀行內部的一種安排。客戶身份記錄在僅由少數高級職員掌管的檔案中,而對賬單、內部轉賬和日常交易處理只使用編號。這一安排保護客戶免遭銀行內部的洩密,也防範可能與意大利有往來的職員的好奇心。但它並未使帳戶在法律上成為匿名帳戶,因為銀行始終知道帳戶持有人,並且與對待任何其他帳戶一樣,受同樣的身份識別和保密規則約束。1瑞士各銀行將其盡職調查義務成文化時明確規定,相關規則“無限制地適用於以編號或代碼標識的帳戶、存摺、證券帳戶和保管箱”。2

對客戶的法律保護來自1934年11月8日《銀行法》第47條,該條將洩露託付給銀行職員的秘密規定為刑事犯罪(第D.I章)。3對於20世紀60年代的意大利客戶而言,其主要價值在於防範私人背叛的保障,因為意大利國家並無任何法律手段,就稅務或外匯管制事項從瑞士銀行獲取資訊。盧加諾的銀行職員若將意大利客戶的資訊出賣給意大利財政警察(Guardia di Finanza)或意大利報紙,即觸犯瑞士法律。同一規則也保護客戶免受瑞士稅務機關的探查,而瑞士稅務機關對非居民本就不起任何作用。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不適用於稅務和貨幣犯罪,瑞士法律將此類犯罪排除在合作範圍之外;1981年3月20日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後來將這一規則成文化,適用於旨在減少稅款或違反貨幣法規的犯罪。4

保管箱與不記名票據

第二類客戶根本不想要帳戶。他們在銀行或在盧加諾和基亞索新開設的專業金庫中租用保管箱,在其中存放鈔票、金條、金幣和不記名證券。保管箱使銀行對其中內容一無所知,除租賃合同外,客戶的資產不出現在任何銀行記錄中。黃金在意大利的儲蓄文化中佔有特殊地位。瑞士銀行在櫃檯出售金條和金幣,意大利客戶在盧加諾購買後,或存放於瑞士金庫,或攜帶回國。5

不記名證券是第三種形式。瑞士不記名債券和不記名股票、銀行自身發行的中期債券(obbligazioni di cassa,Kassenobligationen),以及自20世紀60年代起的歐洲市場不記名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意大利股票所不具備的特點:通過交付即可轉讓,且不設任何登記簿。歐洲債券憑息票在任何付款代理處兌付利息,不扣繳預扣稅。意大利持有人可以在盧加諾剪下息票、兌現,而在意大利不留下任何記錄。6瑞士投資基金以及瑞士銀行就其以自身名義持有的意大利證券所發行的憑證,也起到類似作用。它們使意大利客戶得以在瑞士機構的掩護下投資本國,正如Berbenni所述的“A操作”:走私里拉換得的瑞士法郎,通過一家瑞士銀行的憑證再投資於意大利。7

註釋

  1. Wikipedia,“Numbered bank account”,https://en.wikipedia.org/wiki/Numbered_bank_account(身份“replaced with a multi-digit number known only to the client and selected private bankers”;“the name of the client is still recorded by the bank”),僅作為最後手段引用。關於銀行保密的歷史,參見Robert Vogler, Das Schweizer Bankgeheimnis: Entstehung, Bedeutung, Mythos(蘇黎世,2005年)。 ↩
  2. 1998年1月28日CDB,第9條(同上),https://unodc.org/documents/archive/imolin/chbcoc.pdf。 ↩
  3.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現行文本第47條第1款a項(洩露以“in seiner Eigenschaft als Organ, Angestellter, Beauftragter oder Liquidator einer Bank”身份受託的秘密),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47-100.html;該條曾於2009年、2015年、2016年和2019年修訂。關於該條的起源和原始文本,參見第D.I章。 ↩
  4. 1981年3月20日《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司法協助法》,IMAC),SR 351.1,第3條第3款(對於“which appears to be aimed at reducing fiscal duties or taxes or which violates regulations on currency, trade or economic measures”的犯罪不予協助,但關稅或稅務欺詐除外),英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3-7.html。 ↩
  5. 關於意大利人在瑞士對黃金的需求,參見Segreto(同上)。 ↩
  6. 第一筆歐洲債券通常被認為是1963年為意大利高速公路公司Autostrade發行、由S. G. Warburg在倫敦安排的債券:60,000張每張250美元的不記名債券,構成一筆1,500萬美元、利率5.5%的貸款,在盧森堡上市;Wikipedia,“Eurobond (external bond)”,https://en.wikipedia.org/wiki/Eurobond_(external_bond),僅作為最後手段引用。關於私人投資者對歐洲債券的使用,參見Youssef Cassis, Capitals of Capital(劍橋,2006年),第6章。 ↩
  7. Berbenni(同上),第336–337頁,表1(通過一家瑞士銀行的憑證在意大利再投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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