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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轄區為何沒有M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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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所考察的文獻而言,瑞士邦聯的意大利語轄區在舊制度下並未設立 Monti di Pietà(慈善典當行)。《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Switzerland》(《瑞士歷史辭典》)中關於典當行的條目追溯了瑞士公共典當借貸的歷史,從中世紀的猶太放貸者和城市的兌換所,一直到十九世紀的公共典當機構。該條目記載了1872年在日內瓦和蘇黎世、1874年在巴塞爾和聖加侖、1915年在盧塞恩設立的公共典當基金,以及1870年代末和1880年代九個州關於典當業的州立法。條目中未提及提契諾的任何機構。1這一缺失的原因可以從該地區的結構中推斷出來,儘管並無直接的文獻記載。

第一個原因是規模和城市結構。Monte 是一種城市機構。它需要有可質押動產的城市貧民群體,需要能夠提供資本和職員的市鎮,還需要一個拍賣未贖回質押物的市場。盧加諾、洛迦諾、貝林佐納和門德里西奧都是只有數千居民的集鎮,其周邊鄉村幾乎沒有值錢的動產。第二個原因是政治性的。一家 Monte 需要由公共機關作出設立行為。在各轄區,這一權力屬於十二個統治州,其中包括對方濟各會慈善機構毫無興趣的新教州,以及從轄區獲取收入、不願將其用於地方目的的天主教州。地方社區對其財政的自主權有限。第三個原因是地理上的鄰近。由於科莫和米蘭的 Monti 距離 Sottoceneri(切內里山以南地區)只有一天的路程,轄區居民可以利用倫巴第的市場獲得本地城鎮所不提供的許多服務。2

然而,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各轄區擁有其他履行 Monte 職能的機構。山谷中的農村信貸由censo和經公證的債務確認書提供,由將其資本借給成員的善會和堂區基金提供,由寄錢回家的移民提供,也由賒銷的當地商人提供。以質押物為擔保的消費貸款在鄰里、親屬和店主之間私下進行,若有記錄,也只是記載在公證文書或放貸人的賬簿中。Monte di Pietà 所回應的是城市貧困問題,而提契諾的山谷對這一問題的體驗較為溫和,因為過剩人口選擇了移民。

現代典當法

《瑞士民法典》(CC)將典當業(prestito a pegno,Versatzpfand)作為動產質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加以規範。典當經營者須獲得州的許可(《瑞士民法典》第907條)。許可頒發給私人典當經營者,有一定期限,可以續期,並且如果典當經營者不遵守規範該業務的規則,可隨時被撤銷(《瑞士民法典》第908條)。3提契諾州在其1994年6月30日的Regolamento sul prestito a pegno(典當條例)中實施了這些規定。根據該條例,典當業務須獲得州政府委員會的許可,須證明其財務誠信,須持有至少100萬瑞士法郎的資本或同等擔保,並須為其保管的質押物投保。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貸款金額、利息、費用、到期日以及對質押物的準確描述。利息上限為每年12%(每月1%),管理費上限為2%,保管費上限為每年2.5%,任何規定額外報酬的條款均屬無效。借款人可隨時通過支付本金以及截至當月累計的利息和費用贖回質押物。司法部對相關業務進行監督,並可處以最高10,000瑞士法郎的罰款或撤銷許可。4這些規則的結構明顯帶有舊時 Monte 的特徵:持牌放貸人、依公共規則持有的質押物、由公共機關限制的收費,以及借款人的贖回權。提契諾條例中的收費上限以現代形式體現了第五次拉特蘭大公會議在1515年所適用的原則,即典當放貸人的收費必須是固定且有限的。

在現代盧加諾金融中心,典當借貸只扮演邊緣角色。更重要的後繼者是倫巴第貸款(credito lombard,Lombardkredit),其名稱令人想起中世紀倫巴第以質押物為擔保放貸的做法,倫巴第放貸人將這一做法帶到了阿爾卑斯山以北,在法國,典當行被稱為maison de lombard。5倫巴第貸款由私人銀行以質押的證券組合為擔保發放,貸款價值比由銀行的風險政策確定,它是盧加諾和日內瓦私人銀行業務中有擔保信貸的主要形式,並且使用與 Monte 相同的法律技術:動產佔有質權,以及違約時的變現權。

常見誤解。有時人們說,天主教會直到十九世紀都禁止一切有息放貸,因此天主教地區無法發展出信貸機構。十六世紀的教會批准了 Monti di Pietà(1515年),規範了年金合同(1569年)和匯兌合同(1571年),並允許就損失、所失利潤和風險給予補償。教會法所禁止的,是在沒有勞動、費用或風險的情況下從借貸本身獲取收益。天主教意大利的信貸通過被允許的合同形式流通。意大利最早的公共銀行(其中包括若干 Monti)都是天主教機構。

註釋

  1. Martin Körner, “Banco dei pegni”,Davide Dosi 譯,載 DSS,2008年11月20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14059/。 ↩
  2. 作者根據各轄區的結構所作的推斷(A.II章)。 ↩
  3.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SR 210,第907條(許可)和第908條(許可的期限和撤銷),英文和意大利文文本轉載於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1/210-908-1018.html。 ↩
  4. 提契諾州,1994年6月30日 Regolamento sul prestito a pegno,第2–3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和第13–15條,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pdfatto/atto/173。 ↩
  5. Wikipedia(作為最後手段參考),“Lombardkredit”,https://de.wikipedia.org/wiki/Lombardkredit(“Der Begriff Lombardkredit leitet sich aus der oberitalienischen Region Lombardei ab, in der bereits im Mittelalter Geld gegen Überlassung von Pfändern verliehen wurde”;定義為以證券、銀行存款或動產質押為擔保的短期至中期信貸)。參見G.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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