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繼承文件
遺囑尤其容易出問題,因為遺囑往往由遺囑人親自起草,並在其死後才被解釋,屆時他已無法再作說明。一位在盧加諾擁有帳戶、在提契諾州擁有房屋的意大利居民,可能會用意大利語、使用意大利法的詞彙書寫自書遺囑:legittima、quota disponibile、legato、erede、esecutore testamentario。這些術語大多在瑞士有含義相近的對應詞,因為testamento olografo(自書遺囑)、erede(繼承人)和legato(遺贈)在兩種法律秩序中都存在。困難始於只有一種法律秩序才有的制度。意大利遺囑人根據意大利法不能有效訂立繼承合同,而瑞士遺囑人則可以。由於意大利法中沒有與《瑞士民法典》(CC)第559條規定的瑞士certificato ereditario(繼承證書)相對應的制度,意大利繼承人需要時間才能理解盧加諾的銀行為何要求提供這一證書。反之,在意大利的瑞士繼承人會被要求提供向稅務機關提交的dichiarazione di successione(遺產申報),以及在適用時的繼承接受(accettazione dell'eredità),可能附帶限定繼承(以遺產清冊為限)。1
另一個陷阱在於遺囑執行人的指定。瑞士的esecutore testamentario(《瑞士民法典》第517條及第518條)擁有管理和分割遺產的廣泛權力。意大利的esecutore testamentario(《意大利民法典》(c.c.)第700條及以下各條)的作用則較為有限。其對遺產的佔有自接受聲明起不得超過一年,除非法院將其延長至多一年,且在意大利實務中常被繼承人之間的協議所取代。2對於指定提契諾州律師擔任包含意大利資產之遺產的esecutore testamentario的遺囑人,應告知其該人在意大利的權力取決於意大利法。盧加諾的銀行收到依意大利法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的指示時,必須審查該人能否依據適用於該繼承的法律以及銀行自身的規則行事。
授權書
授權書是最常被帶過邊境的文件。它們被用於簽署公司決議、出售不動產、操作銀行帳戶以及在機關面前代表客戶。術語風險在於上文討論過的procura一詞,以及授權的範圍。米蘭公證人起草的意大利procura generale(概括授權書)授予進行日常管理行為的權限,如有明確規定,也授予進行非常管理行為的權限。根據瑞士法,代理的效力源於《瑞士債務法》(CO)第32條,代理人權限的範圍取決於授權的內容(《瑞士債務法》第33條第2款)。某些行為,例如土地的轉讓或設定負擔,根據《瑞士債務法》第396條第3款需要特別授權。提供保證的特別授權甚至必須滿足與保證本身相同的形式要求(《瑞士債務法》第493條第6款),對自然人而言通常意味著公證文書。3
由此得出一條實務規則。擬在兩國使用的授權書應明確列出其涵蓋的行為,應載明授權的準據法,並應以兩國均承認的形式簽署。對於需要公證文書的行為,例如出售提契諾州的土地或轉讓意大利Srl(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授權書本身往往也須採用公證形式。盧加諾的銀行通常要求使用其自己的授權書表格來操作帳戶,而不論是否存在任何概括性的公證授權。它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無法評估每一種外國格式,也因為其一般條款保留了僅依賴其自身文件的權利。
註釋
- 《瑞士民法典》,第559條(certificato ereditario);Codice civile,第459條及以下各條和第484條及以下各條;Decreto legislativo 31 ottobre 1990, n. 346。 ↩
- 《瑞士民法典》,第517條至第518條。Codice civile,第703條第3款:遺囑執行人對遺產的佔有“non può durare più di un anno dalla dichiarazione di accettazione”,除非法院將其延長至多一年,Brocardi.it,“Art. 703 Codice civile – Funzioni dell'esecutore testamentario”,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secondo/titolo-iii/capo-vii/ art703.html。 ↩
- 《瑞士債務法》,第33條第2款(“Ove la facoltà sia conferita da un negozio giuridico, la sua estensione è determinata dal contenuto dello stesso”),意大利語文本見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27/317_321_377/20250101/it/ html/fedlex-data-admin-ch-eli-cc-27-317_321_377-20250101-it-html-3.html;《瑞士債務法》第396條第3款(轉讓土地或在土地上設定負擔的特別授權),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it/2/22/220-396-581.html;《瑞士債務法》第493條第6款(提供保證的特別授權須遵守保證的形式),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it/2/22/220-493-708.html;《瑞士債務法》第216條第1款(土地買賣合同須採用公證文書),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2/220-216-230.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