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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演算與實務核對清單

案例一:持有瑞士股票的米蘭投資者

A女士(Signora A)居住在米蘭,以本人名義在盧加諾一家銀行持有瑞士藍籌股投資組合。2026年,她收到股息總額4萬瑞士法郎。瑞士公司預扣35%的稅款,因此入賬金額為2.6萬瑞士法郎。她通過銀行提交第95號表格,收回8,000瑞士法郎,即35%與15%之間的差額。瑞士最終稅款為6,000瑞士法郎。在意大利,她在RM欄申報股息。按照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的做法,她以扣除瑞士協定稅款後的金額3.4萬瑞士法郎為基礎繳納26%的替代稅,即8,840瑞士法郎。她的總稅負為14,840瑞士法郎,佔股息總額的37.1%。

如果她希望援引2025年貝加莫判決,她將在意大利提出退稅申請,主張6,000瑞士法郎的瑞士稅款必須予以抵免。如果法院按總額計算意大利稅款,結果將是意大利稅款10,400瑞士法郎減去6,000瑞士法郎的抵免,即在意大利繳納4,400瑞士法郎,合計10,400瑞士法郎。每年4,440瑞士法郎的差額,對於大型投資組合而言可能值得提出申請,但這需要與尚未接受該觀點的稅務機關進行訴訟。如果A女士未申請瑞士退稅,瑞士稅款將維持在1.4萬瑞士法郎,她的意大利稅款降至2.6萬瑞士法郎的26%,即6,760瑞士法郎,總額則升至20,760瑞士法郎,佔股息總額的51.9%。

案例二:盧加諾控股公司及其意大利子公司

位於盧加諾的Beta SA已持有位於佈雷西亞的Beta S.r.l.百分之百股權五年。Beta S.r.l.分配200萬歐元股息。根據意大利國內法,預扣稅為26%,即52萬歐元;根據協定第10條,為15%,即30萬歐元;根據與歐盟協議的第9條,則為零,前提是Beta SA須繳納瑞士利潤稅且不享受豁免、是受益所有人,且根據另一項協定不屬於第三國居民。Beta S.r.l.依據經認證的表格和居民身份證明在源頭適用免稅。在瑞士,Beta SA根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9條和第70條以及提契諾州的相應規則申請參股扣除,這實際上消除了該股息的利潤稅。1

只有當Beta SA在盧加諾具備真實實質時,這一架構才是穩妥的。假設其兩名董事居住在佈雷西亞,且決策也在那裡作出,意大利稅務局便可能主張,根據TUIR第73條和協定第4條第3款,Beta SA是意大利居民。屆時,該股息將成為國內股息,第9條規定的免稅將無關緊要,Beta SA自身的利潤也將在意大利應納稅。如果Beta SA由瑞士境外的居民持有,則任何依據協定提出的主張還須另行滿足協定第23條的條件,但依據該協議提出的主張則不受此限。

註釋

  1. DBG第69條(持有至少10%的資本或利潤及儲備,或市值至少100萬瑞士法郎的參股,可享受參股扣除),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69-80.html,以及第70條(參股淨收益);提契諾州稅法,相應條款。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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