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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夫妻財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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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製決定了婚姻因離婚或死亡而終止時資產如何分配。瑞士法律規定了一種法定財產製,以及夫妻可以通過婚姻財產協議選擇的兩種替代財產製。對於在海外結婚或在多個國家持有資產的夫婦而言,究竟適用哪種財產製,往往並不像表面看起來那樣一目瞭然。

所得參與制

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否則適用所得參與制(《瑞士民法典》第181條(CC))。每一方配偶保留其個人財產,包括婚前擁有的資產、繼承所得、受贈財產和個人物品;此外還有所得財產,尤其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財產製解除時,每一方配偶原則上有權分得另一方淨所得財產的一半。

婚姻存續期間,每一方配偶各自管理自己的資產。分配僅在財產製解除時進行。

分別財產制

在分別財產制下,每一方配偶仍是其資產的唯一所有人,婚姻結束時不分配所得財產。企業家或各自擁有大量資產的夫妻常選擇這種財產製。應當注意的是,分別財產制既不影響離婚時的扶養費或養老金分割,也不改變配偶在繼承法上的地位。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在任何個人財產之外,設立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共同財產。該財產製的變體允許對共同財產的範圍加以限制,例如僅限於所得財產。在實踐中,選擇共同財產制的情況較少,主要用於特定的遺產規劃目的,因為它可以使在世配偶獲得更大份額。

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

婚姻財產協議必須以公證文書形式訂立,並由夫妻雙方簽署(CC第184條)。協議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訂立。在法律框架內,夫妻還可以修改法定財產製,例如約定不同的所得財產分配方式,或將企業資產劃歸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海外選擇或適用的財產製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允許夫妻以書面形式選擇雙方共同住所地國或婚後將共同居住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國籍國的法律。未作選擇的,通常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律。在某些情況下,住所遷移可能導致適用法律發生變化,且除非夫妻以書面形式排除,否則可能溯及至結婚之日。因此,遷居瑞士的夫婦應核查目前適用於他們的是哪種財產製。

實務要點

  • 抵達瑞士時即明確現行財產製。一份簡短的書面分析可以避免多年後出現意外。
  • 記錄個人財產。保留婚前帶入資產的記錄,可以簡化日後的任何分配。
  • 與遺囑相協調。在瑞士法律下,婚姻財產規劃與繼承規劃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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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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