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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養老金規劃即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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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養老金制度為居民提供了一些最為有效的稅務規劃工具。第三支柱3a繳款以及向職業養老基金的自願補繳均可減少應稅收入,而日後提取時則按較低稅率單獨徵稅。

第三支柱3a:每年的扣除

在瑞士取得勞動收入的受僱人員和自僱人員,可以向限定用途的養老帳戶或保單(第三支柱3a)繳款,並從應稅收入中扣除該等繳款(《聯邦直接稅法》(DBG)第33條第1款e項)。最高額度每年參照職業養老金制度確定。已參加養老基金的人士適用較低的上限,未參加者則可按其勞動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上限較高。第三支柱3a中的資產在提取前免徵所得稅和財富稅;一般可在法定退休年齡前五年內提取,或出於購置自住房產、永久離開瑞士等特定目的提前提取。

向養老基金的自願補繳

如養老基金章程顯示實際福利與最高可能福利之間存在差額,參保人可以進行自願補繳。該等繳款可從應稅收入中全額扣除(DBG第33條第1款d項)。由於節稅按邊際稅率計算,在高收入年度進行補繳尤為有利。養老基金證明書會列明可補繳額度。

三年鎖定期

因補繳而產生的福利在三年內不得以一次性方式提取(《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及殘疾保險法》(BVG)第79b條第3款)。稅務機關和法院嚴格適用這一規則,在鎖定期內一次性提取可能導致扣除被撤銷。鎖定期同樣適用於為購置自有住房而提前提取的情形,因此將補繳與計劃中的房產購置相協調十分重要。

資本提取的徵稅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3a的一次性給付與其他收入分開徵稅。在聯邦層面,稅額為普通稅率的五分之一(DBG第38條),各州則適用各自的減免方案。由於稅率是累進的,在州實務允許的情況下,將提取分攤到多個納稅年度(例如持有多個3a帳戶)可以降低總體稅負。

對新遷入者的意義

從國外遷入、此前從未在瑞士養老基金參保的人士,在最初五年內每年的補繳額不得超過其參保工資的20%(《職業養老、遺屬及殘疾保險條例》(BVV 2)第60b條)。這一規則限制了即時節稅的空間,需要制定多年計劃。按源泉扣稅納稅的僱員通常只能通過普通核定來主張這些扣除。日後離開瑞士的人士應注意,向境外人士支付的養老金須繳納源泉稅,該稅款可能可以依據稅收協定予以退還。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每年都使用第三支柱3a,因為未使用的繳款額度一般不能全額結轉。
  • 分多年規劃補繳,並在任何一次性提取或購房之前牢記三年鎖定期。
  • 分散提取,將提取分攤到不同納稅年度和不同帳戶,以降低累進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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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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