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夫婦的婚前協議與婚姻財產協議
許多國際流動性較強的夫婦會在結婚地國簽署婚前協議,且往往採用普通法風格。一旦夫婦在瑞士定居,便會產生瑞士法院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認可該協議效力的問題。答案取決於適用法律、文件形式及其內容。
外國協議為何引發問題
瑞士法律明確區分夫妻財產製、離婚後扶養、職業養老金分割和繼承。外國婚前協議往往在一份文件中同時處理上述所有事項。根據瑞士法律,每一事項都有其各自的適用法律規則和允許約定的範圍,因此個別條款可能有效,而其他條款則可能無效。
承認與適用法律
就夫妻財產製而言,《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允許夫妻選擇共同住所地法律或其中一方國籍國的法律。在海外訂立的協議,如果符合財產製準據法或訂立地法律,可以被承認為形式有效。其內容是否得到尊重,則取決於準據法。與之不同,關於離婚後扶養的條款依扶養適用法律進行評估,並由法院在離婚時進行審查,因此多年前約定的放棄條款未必能得到完全維持。
瑞士法律下的限制
在適用瑞士法的情況下,夫妻只能在《瑞士民法典》規定的財產製中進行選擇,並在法定範圍內加以修改。關於職業養老金分割的約定須經法院審查,且僅在特定條件下方可作出。放棄繼承權須採用繼承合同的形式。忽視這些區別的文件,可能面臨只有部分有效的風險。
起草實務要點
一份為國際夫婦精心設計的協議,會明確載明為夫妻財產製所選擇的法律,並以瑞士法院能夠適用的方式闡明該財產製。協議應列明婚前帶入的資產,處理企業權益和未來的繼承所得,並將婚姻財產、扶養和繼承事項分開處理。如果瑞士很可能成為居住地,以瑞士公證文書形式訂立協議往往能提供額外的確定性。
夫妻雙方各自獲得獨立法律意見並全面披露資產,也能增強協議的效力,因為許多國家的法院都會審查協議簽署時的情況。
實務要點
- 遷居時審查協議。夫婦在瑞士定居時,應對照瑞士法律審查現有的婚前協議。
- 將各事項分開。就財產、扶養、養老金和繼承分別訂立條款,更易於執行。
- 必要時使用並行文件。瑞士婚姻財產協議和繼承合同可以補充外國婚前協議。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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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