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許可(C 證):在瑞士永久居留
對於已在瑞士生活數年的許多家庭而言,永久居留許可(C 證)是將需要續期的居留轉變為長久安家的關鍵一步。該許可無期限限制,並使持有人擺脫居留許可所附帶的諸多條件。對於歐盟(EU)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國家的公民,取得該許可的途徑由《外國人與融入法》以及各州實務規定。
一般規則:居住滿十年
原則上,非 EU/EFTA 國家公民須持短期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在瑞士居住至少十年,且最後五年持居留許可(B 證)連續居住,方可獲發永久居留許可。在瑞士接受教育或培訓的期間,或以某些臨時身份居留的期間,可能僅部分計入或須滿足特定條件方可計入,因此應根據申請人的許可記錄核實具體計算方式。
居住期限屆滿後,C 證並不會自動發放。州移民主管機關負責審查申請,對於第三國公民,聯邦主管機關也會參與。對大多數申請人而言,原則上並不享有獲發該許可的法定權利,但部分雙邊定居協定使某些國家的公民處於更有利的地位。
五年後提前獲發
法律允許申請人在持 B 證連續居住滿五年且融入良好的情況下獲發永久居留許可,實務中這要求其語言能力高於普通途徑的要求。此外,瑞士已與若干國家締結定居協定或互惠安排,這些國家的公民可在五年後獲得資格。哪些國家可以受益,應在個案中加以核實。
融入標準
《外國人與融入法》規定了評估融入程度的標準,包括尊重公共安全與秩序、尊重聯邦憲法的價值觀、語言能力,以及參與經濟生活或接受教育。依賴社會救助、負有大額債務或涉及強制執行程序,或有犯罪記錄的申請人,其申請可能被拒絕或推遲。
語言要求
申請普通永久居留許可,申請人須證明其在居住地所使用的國家語言方面,口語達到《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框架》A2 級,書面達到 A1 級。申請五年後提前獲發的,口語要求更高。通常須提交經認可的語言證書作為證明,各州適用各自的認可證書清單。
持有 C 證後的變化
永久居留許可持有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更換僱主和職業、從事自僱經營以及遷往其他州,無需取得 B 證持有人所需的批准。他們的工資原則上不再適用源泉扣稅,而是改為按普通程序納稅評估。許可本身沒有期限,但身份證件須定期更新。如不再符合融入標準,永久居留許可可能被撤銷或改為居留許可;長期離開瑞士的,該許可亦將失效。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保持完整清晰的許可記錄,保留每份許可、續期和地址變更的副本,因為這些文件是計算居住期限的依據。
- 儘早開始準備語言考試,因為在其他材料齊全的申請中,達到要求級別的認可證書往往是導致延誤的環節。
- 申請前審查債務和強制執行記錄,因為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提供債務執行登記摘錄,未了結的事項可能對申請人不利。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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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