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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集團與控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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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瑞士控股公司,您可以在幾乎不繳或完全不繳瑞士稅款的情況下收取子公司的股息,並將其再投資於收益最高之處。州一級的特殊控股地位雖已取消,但參股扣除仍然保留,而且發揮著主要作用。

公司形式

大多數控股公司採用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瑞士債務法》第620條及以下(OR))的形式,最低股本為10萬瑞士法郎(CO第621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GmbH;OR第772條及以下)只需2萬瑞士法郎(CO第773條),但不太適合外部投資者,因為其成員的姓名會登載於商業登記簿。自2023年起,股本也可以美元等外幣計價(CO第621條第2款)。無論採用哪種形式,均須至少有一名有權代表公司且居住在瑞士的人員(CO第718條第4款;CO第814條第3款)。

股息流入時如何徵稅

來自合格參股的股息和資本利得,通過參股扣除在很大程度上免於利潤稅。如參股佔資本至少10%或其市值至少為100萬瑞士法郎,即屬合格參股(《聯邦直接稅法》第69條(DBG));處置收益如所持股份至少為10%且持有至少一年,亦屬合格(DBG第70條第4款)。各州適用相同原則(《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28條(StHG))。原有的州控股優惠已根據《聯邦稅制改革與AHV融資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除。

股息流出瑞士時如何徵稅

瑞士股息須繳納35%的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第4條第1款b項(VStG))。有三條途徑可以減輕這一負擔。從資本出資儲備中進行的分配免徵預扣稅(VStG第5條第1bis款)。雙重徵稅協定可為外國母公司降低稅率;參見雙重徵稅協定。根據瑞士與歐盟之間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第9條,設在歐盟的母公司可享受零稅率。

OECD最低稅

合併收入至少為7.5億歐元的集團須承擔15%的最低實際稅率。瑞士自2024年1月1日起徵收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並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收入納入規則(《最低稅條例》)。對於較小的集團,一切不變;對於大型集團,補足稅留在瑞士,而不是流向其他國家。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實質。在瑞士擁有真實管理的控股公司會得到協定夥伴國和銀行的認可;空殼公司則不然。
  • 資本出資儲備。從一開始就規範記錄股東的出資;日後這些出資可以免預扣稅返還。
  • 州的選擇。利潤稅、資本稅以及稅務機關的態度因州而異。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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