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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以外企業家和員工的工作及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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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瑞士設立機構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而言,誰能夠在瑞士公司工作,往往與公司本身同樣重要。瑞士法律僅在嚴格條件下並在年度配額範圍內,允許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進入勞動力市場。能為瑞士經濟帶來實際價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企業家可以獲得許可,但申請必須精心準備,時間表也必須從一開始就做好規劃。

基本條件

根據《外國人與融入法》,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在其從事有收入工作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時,可以獲准入境就業(第18條)。僱主必須證明無法在瑞士或歐盟及 EFTA 境內找到合適的員工(第21條),並且必須提供當地及該行業慣常的薪酬和工作條件(第22條)。只有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其他合格員工才能獲准(第23條)。

配額與程序

此類員工的短期許可(L 許可)和居留許可(B 許可)受聯邦委員會確定並在各州之間分配的年度配額限制。僱主向州勞動力市場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由其就勞動力市場條件作出決定,且該許可須經國家移民秘書處批准。該程序通常需要數週時間,在配額已用完的州可能耗時更長。

企業家與自僱人士

希望在瑞士創辦企業並在其中工作的人士,如果其活動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且具備必要的財務和經營條件,可以作為自僱人士獲准(第19條)。各州會審查商業計劃、投資金額、創造的就業崗位以及預期的稅收收入。同時受僱於其自有瑞士公司的創始人被視為僱員,適用有關僱員的條件。

集團內部調派

企業集團可以將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從境外集團公司調派至瑞士子公司。此類調派仍受配額以及資質和慣常薪酬要求的約束,但如果調派有助於集團內部高管和專業人員的國際交流,本地員工優先原則的適用會更加靈活。

家庭成員

居留許可持有人如果與配偶及未滿18歲的子女共同生活、擁有合適的住房和充足的經濟來源且不依賴社會救助,可以將其接到瑞士(第44條)。家庭成員可以在瑞士就業。相關規則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規劃時間表

由於關鍵員工的許可需要時間且取決於配額,申請應與公司設立和銀行開戶同步準備,具體見影片設立瑞士公司:五個步驟。在創始人和管理人員的許可尚在辦理期間,可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代表公司,具體見關於專業董事服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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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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