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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稅務違法行為與自願披露

未申報資產是任何資產負債表上的一項負債,而自動資訊交換遲早會使其暴露。瑞士法律提供了一條回頭路:需要補繳稅款和利息,但不處罰款。

逃稅與稅務欺詐

瑞士稅法區分逃稅與稅務欺詐:逃稅是指未申報所得或資產,通常處以與所逃稅款相等的罰款(《聯邦直接稅法》第175條第2款(DBG));稅務欺詐是指使用偽造或虛假的文件,例如賬簿或工資證明,屬於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監禁或罰金(DBG第186條第1款)。

免於處罰的自願披露

納稅人一生中有一次機會:主動申報未申報的所得或資產者,不予罰款(DBG第175條第3款;《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56條第1bis款(StHG))。須滿足三項條件:稅務機關尚未知悉該逃稅行為,納稅人在核定稅款方面全面配合,並努力繳納應繳稅款。稅款和滯納利息最多追溯十年。法人同樣可以進行免於處罰的自願披露(DBG第181a條)。

繼承人

繼承人披露被繼承人未申報資產的,僅需補繳死亡前最後三個納稅期間的稅款及滯納利息,且不處罰款(DBG第153a條;StHG第53a條)。

自動資訊交換

瑞士與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其中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只有在稅務機關尚未知悉的情況下,披露才屬於自願;一旦數據已經到達,機會便不復存在。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搶在稅務機關之前採取行動,並在銀行協助下重建整個期間的數據。
  • 協調瑞士和境外的披露;在瑞士進行的披露並不能在您的本國為您提供保護。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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