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遺囑與繼承合同
瑞士法律為安排身後繼承提供了多種方式,每種方式都須符合嚴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要件的文件可能被提出異議並被撤銷。對於國際流動性較強的家庭而言,在一個國家訂立的遺囑能否在另一國家獲得承認,又增加了一層問題。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部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並簽名(《瑞士民法典》第505條(CC))。它無需公證人,也無需見證人,因而簡便且費用低廉。其弱點在於措辭可能不清、存在遺失風險,以及可能永遠不被發現。因此,建議將其交存於主管的州機關或其他安全場所。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或其他主管官員在兩名見證人參與下製作(CC第499條)。該程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和行為能力,並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風險。具體程序規則和主管官員由各州法律確定,因此蘇黎世、楚格和日內瓦的實踐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
繼承合同
繼承合同由立遺囑人與一名或多名其他人訂立,通常是配偶或子女,須採用公證遺囑的形式。其主要優點在於約束力:通常只有經各方同意才能修改或撤銷。繼承人還可以在此類合同中放棄其權利,包括其特留份。繼承合同被廣泛用於企業傳承,以及希望儘可能照顧對方的夫婦。
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一名或多名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遺產、清償債務,並依照遺囑和法律準備和執行遺產分割。對於在多個國家擁有資產的遺產,具有跨境事務經驗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大大簡化整個過程。遺囑執行人應在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指定。
國際效力
瑞士適用《關於遺囑處分方式法律衝突的海牙公約》。因此,遺囑只要符合(除其他選項外)訂立地法律,或立遺囑人國籍國或住所地法律,通常即被視為形式有效。繼承合同的形式效力以及其實質內容適用何種法律,則依照《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的單獨規則確定,而在外國能否獲得承認,取決於各相關國家的法律。
實務要點
- 保持文件之間的一致性。在不同國家訂立的多份遺囑可能相互矛盾,除非每一份都清晰界定其適用範圍。
- 妥善保管原件。無法找到的遺囑,無論寫得多麼周密,都不會產生效力。
- 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縮短遺產管理時間,並減少繼承人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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