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DLT法》的評估
《DLT法》生效五年後,已可對其作出評估。其法律成就相當可觀。它為代幣化證券提供了堅實的私法基礎,在破產中保護了託管人的客戶,併為一體化交易平台創設了一種牌照。而這一切都沒有打亂瑞士金融市場法的結構。國際觀察人士讚譽該法是技術中立立法的典範,同期其他法域,包括列支敦士登和德國,也通過了類似的規則。1
經濟成果則較為有限。依據該法發行的代幣化證券規模仍然很小。DLT交易設施只吸引了少數牌照持有人,而大型銀行主要在試點項目中使用這項技術。原因與其說在於法律,不如說在於市場。傳統證券基礎設施運轉良好,對大型發行人而言成本低廉;而代幣化的好處對小型發行人和流動性差的資產最為顯著,這些領域的交易量卻很低。該法創造了一種選擇,隨著技術日趨成熟、傳統基礎設施成本上升,市場或許會更廣泛地加以利用。
註釋
- 德國:2021年6月3日Gesetz über elektronische Wertpapiere(eWpG),2021年6月10日生效(de.wikipedia.org,“Gesetz über elektronische Wertpapiere”)。列支敦士登:Gesetz vom 3. Oktober 2019 üb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TVTG),LGBl. 2019.301,2020年1月1日首次生效(gesetze.li)。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