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語進行的仲裁
國際仲裁是英語在瑞士法律實務中紮根最深的領域。在瑞士進行的國際仲裁,大多數以英語進行,而不論當事人的國籍或合同的準據法為何。瑞士仲裁法規定於《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2章,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的語言。2021年的修訂允許在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的撤銷程序中以英語提交訴狀。1楚格的公司廣泛採用仲裁。大宗商品貿易商在其貿易合同中訂入仲裁條款,仲裁地通常設在倫敦、日內瓦或蘇黎世。控股公司和合資企業以仲裁解決股東爭議。加密項目以仲裁解決與服務提供商和投資者之間的爭議。瑞士仲裁中心於2021年由瑞士各商會的仲裁機構合併而成,依據備有英文文本的規則管理其中許多案件。2對楚格而言,仲裁為那些州法院只能以德語審理的爭議提供了一個英語論壇。
註釋
- Loyens & Loeff,“Revision of Swiss Arbitration Law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2021”,loyensloeff.com:修訂後的《聯邦國際私法》第12章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的撤銷程序中,訴狀可以用英語提交,而向協助仲裁的國家法院(juge d'appui)提出的申請,仍須以該法院所在地的官方語言提交。自2025年1月1日起,《瑞士民事訴訟法》(ZPO)第251a條第2款允許各州在當事人同意時,於此類與仲裁相關的簡易程序中准許使用英語(Bär & Karrer,“The use of English in Swiss civil proceedings”,2025年1月23日,baerkarrer.ch)。↩
- Sebastiano Nessi,“A Swiss ‘(R)Evolution’: SCAI Becomes the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and Enacts New Arbitration Rules”,Kluwer Arbitration Blog,2021年6月15日,legalblogs.wolterskluwer.com:瑞士商會仲裁機構(SCAI,自2012年起運作)於2021年6月1日更名為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同日《2021年瑞士國際仲裁規則》(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21)生效;規則英文文本見 swissarbitration.org。↩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