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存款與託管
《銀行法》(BankG)禁止非銀行人士職業性地吸收公眾存款。根據《銀行條例》(BankV),如某人吸收超過二十筆公眾存款,或公開宣傳其吸收存款,即屬職業性吸收存款。1每當加密服務提供商為客戶持有加密資產時,便會產生其是否吸收存款的問題。如果資產的持有方式使客戶對服務提供商享有返還請求權,且資產並未為每位客戶分別保管,則該服務提供商可能構成吸收存款。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實踐區分託管與吸收存款。將客戶加密資產分別保管、使其隨時可歸屬於各個客戶的服務提供商,是託管人,其客戶在其破產時受到保護,且其不構成吸收存款。將客戶加密資產彙集於集合錢包而未作個別歸屬的服務提供商,如客戶的請求權指向返還可替代資產,則屬持有存款。正如第二章所述,《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在破產法和銀行法中澄清了這一界線。2
有兩項制度使銀行法對加密行業而言更易於適用。自2017年8月1日起,服務提供商如告知其客戶存款不受存款保障保護,即可在無銀行牌照的情況下吸收最多100萬瑞士法郎的公眾存款,這一豁免被稱為“沙盒”。自2019年1月1日起,《銀行法》規定了金融科技公司牌照,通常稱為“輕型銀行牌照”,持牌人可吸收最多1億瑞士法郎的公眾存款,前提是不將其用於投資且不支付利息。3金融科技牌照僅授予了少數公司,其中包括若干採用加密商業模式的公司。儘管其資本和組織要求比完整銀行牌照寬鬆,但持牌人不得從事以存款為資金來源的放貸業務。
2019年獲得牌照的加密銀行持有的是完整銀行牌照。它們與其他銀行一樣須遵守相同的審慎監管和組織規則,並須就加密資產風險滿足額外要求。FINMA要求它們為其加密頭寸持有資本,管理託管的技術風險,並嚴格適用反洗錢規則。提供加密服務的老牌銀行,例如楚格州立銀行(Zuger Kantonalbank),其該部分業務也須遵守相同要求。
註釋
- 《銀行法》(BankG,SR 952.0)第1條第2款:不受該法管轄的人不得職業性地吸收公眾存款;《銀行條例》(BankV,SR 952.02)第6條第1款:職業性活動指持續吸收超過20筆公眾存款(或集合託管中的加密資產),或公開宣傳吸收此類存款(fedlex.admin.ch官方文本,經由droit-bilingue.ch查閱)。 ↩
- 《銀行法》(SR 952.0)第1b條第1款及第16條第1bis項,以及《銀行條例》(SR 952.02)第5a條及第6條,均經《分佈式賬本技術法》及《分佈式賬本技術綜合條例》修訂,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AS 2021 33, 399;AS 2021 400),fedlex.admin.ch,經由droit-bilingue.ch:如機構承諾隨時保持加密資產可供提取,且該等資產個別歸屬於客戶或歸屬於各自份額可確定的共同體,則加密資產屬於託管資產;而職業性地以集合託管(Sammelverwahrung)方式接受加密資產,則屬須取得許可的活動。FINMA第08/2023號指引“Staking”,2023年12月20日,finma.ch,對這一實踐作了總結。 ↩
- 《銀行條例》(SR 952.02)第6條第2款:如公眾存款總額不超過100萬瑞士法郎,不從事利差業務,且事先告知存款人該服務提供商不受FINMA監管、其存款不受存款保障保護,則不構成職業性活動;該條例2017年7月5日版本,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AS 2017 3823)。《銀行法》(SR 952.0)第1b條第1款:既不用於投資亦不計息的最多1億瑞士法郎的公眾存款;由2018年6月15日《金融機構法》增訂,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8 5247)。fedlex.admin.ch官方文本,經由droit-bilingue.ch查閱;另見FINMA,“FinTech licence”,finma.ch。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