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與歐洲路徑之比較
瑞士與歐洲的做法在方法上有所不同。《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是針對加密資產的特別制度,補充了歐盟現行的金融服務法;而瑞士的框架則將一般金融市場法律適用於加密資產,並在必要時加以調整。瑞士做法的優點在於一致性:無論採用何種技術,同一活動均適用相同規則。其缺點在於,代幣的分類及由此產生的義務必須逐案確定,從而帶來不確定性和諮詢成本。MiCA提供了更清晰的類別以及附帶歐洲護照的單一許可,但其缺點是複雜,且對新的商業模式而言制度更為僵硬。
兩種制度在內容上也有所不同。MiCA通過白皮書義務對實用型代幣及其他加密資產的發行人進行監管,而瑞士法律對非證券類代幣的發行人並未規定類似義務。MiCA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提出審慎監管要求,而瑞士法律目前對其中大多數僅進行反洗錢監管。MiCA將穩定幣的發行限於信貸機構和電子貨幣機構,而瑞士法律迄今依賴的是《銀行法》(BankA)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指引。瑞士擬議中的改革將彌合其中部分差異,但不會形成能夠使瑞士提供商進入歐洲市場的等效安排。此種市場準入需要瑞士與歐盟(EU)之間達成協議,而在金融服務領域,這樣的協議尚無前景。1
註釋
- 瑞士聯邦外交部歐洲司,“Package Switzerland–EU (Bilaterals III)”,europa.eda.admin.ch:談判於2024年12月實質性結束,於2026年3月2日簽署;該一攬子協議涵蓋電力、食品安全和衛生等領域的新協定,其中未列出任何金融服務協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