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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與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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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瑞士刑法典》(StGB)第102條對大宗商品貿易商施加的處罰,主要由補償請求構成。罰金為200萬至400萬瑞士法郎,相對於這些公司的規模而言並不高;而補償請求則數額可觀:Gunvor為9000萬瑞士法郎,Glencore為1.5億美元,Trafigura為1.45億美元。在犯罪所得已不復存在時,補償請求取代對犯罪所得的沒收。《瑞士刑法典》規定沒收通過犯罪取得的財產。在該等財產已不復存在時,國家可主張同等金額。1

大宗商品貿易中的賄賂所得,是公司通過賄賂取得的合同所賺取的利潤。其計算引發了一些棘手的問題:應沒收的是總收入還是淨利潤,如何確定可歸因於賄賂的利潤,以及如何處理交易成本。大宗商品案件中補償請求的金額表明,檢察機關是根據相關交易所賺取的利潤來評估犯罪所得的。對從業者而言,犯罪所得的計算往往是談判簡易處罰令或在庭審中辯護時最重要的問題。

被沒收款項的用途問題也隨之產生。廣義而言,賄賂的受害者是其官員被收買、其資源以不利條件被出售的國家。瑞士法律允許法院將被沒收的財產判歸受害方。瑞士還長期有將非法來源財產歸還給其被取走的國家的實踐。2非政府組織呼籲將大宗商品案件中的補償請求用於造福相關國家的民眾。

註釋

  1. 《瑞士刑法典》第70條第1款(SR 311.0),droit-bilingue.ch:法院下令沒收通過犯罪取得的財產;《瑞士刑法典》第71條第1款:在該等財產已不復存在時,法院判令國家享有同等金額的補償請求。↩
  2. 《瑞士刑法典》第73條第1款(SR 311.0),droit-bilingue.ch:法院可在損害金額範圍內將被沒收的財產或其變賣所得判歸受害方,但受害方須將其債權讓與國家。2015年12月18日《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所持非法財產的聯邦法》(SRVG/FIAA,SR 196.1)第1條,droit-bilingue.ch:凍結、沒收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PEP)推定通過腐敗、刑事性不當管理或其他重罪取得的財產。瑞士聯邦外交部(FDFA),“Restitution of illicitly acquired assets”,eda.admin.ch(2026年9月訪問):迄今為止,瑞士已向外國歸還超過20億美元,逐案作出決定;參見FDFA出版物“No Dirty Money: The Swiss Experience in Returning Illicit Assets”(2016年)。↩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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