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與零售投資者
《DLT法》並未包含保護加密資產零售投資者的專門規則,因此此類保護來自一般法律。《金融服務法》(FinSA)將其行為規則適用於經營屬於金融工具之代幣的提供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誤導性廣告和激進的銷售手段。《消費信貸法》適用於消費貸款。對於不屬於金融工具的支付代幣,零售投資者只能依賴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所提供的一般保護。
這一空白招致了批評。消費者組織指出了零售投資者在加密貨幣崩盤中遭受的損失,以及一些平台的激進營銷。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曾多次就加密資產的風險和欺詐性要約向公眾發出警告。擬議中的加密機構牌照將為加密服務提供者引入行為規則,包括資訊披露義務和利益衝突規則。儘管如此,與歐洲的做法相比,瑞士的做法仍更多地依賴投資者自身的責任;歐洲的做法則根據《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就向零售客戶營銷加密資產製定了詳細規則。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