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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瑞士法的英文合同

楚格公司訂立的許多合同以英語起草,並以瑞士法為準據法。這種組合在國際商業中十分常見,但也引發了一些特殊問題。英語合同起草受普通法塑造,依賴詳盡的定義、陳述與保證、賠償條款以及格式條款,這些都是為回應英美法院的判例而發展起來的。瑞士合同法則編纂於《瑞士債務法》(OR)之中,依賴一般原則,例如誠實信用、依當事人真實意思解釋合同,以及關於瑕疵擔保和損害賠償的任意性規則。1

以普通法風格起草、卻以瑞士法為準據法的合同,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瑞士法院會依據瑞士法解釋英語術語,並可能賦予其與英國法下不同的含義。諸如“consideration”(對價)、“condition precedent”(先決條件)、“best endeavours”(盡最大努力)或“liquidated damages”(約定違約金)等普通法概念,在瑞士法中並無完全對應的概念,必須參照當事人的意思和最接近的瑞士法概念加以解釋。在英國法下有效的免責條款,如果排除了對重大過失或故意的責任,在瑞士法下可能歸於無效。2因此,依瑞士法以英語起草合同的顧問,必須使普通法風格適應瑞士法的框架。

作者作為英格蘭及威爾士和香港的事務律師、並在德國和瑞士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經驗證實:只要起草者理解兩種法律體系,英語起草與瑞士法的結合便能運作良好。最好的合同以英語為語言、以瑞士法為實質,其定義和條款均為瑞士法框架而設計。最差的合同則不加調整地將英國範本移植到瑞士法合同中,把後果留給法院或仲裁庭去收拾。

註釋

  1. 《瑞士債務法》第18條第1款,德文及英文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在判斷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時,必須探究當事人真實且一致的意思,而不拘泥於任何不準確的措辭或稱謂。↩
  2. 《瑞士債務法》第100條第1款,德文及英文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任何事先排除對非法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的約定均屬無效。↩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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