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國客戶提供跨境服務
楚格的許多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為居住在國外的客戶提供服務。跨境提供金融服務須遵守客戶居住國的規則。歐洲聯盟(EU)成員國限制第三國公司向其居民提供投資服務。因此,主動在歐盟招攬客戶的瑞士資產管理人可能需要在當地取得牌照,或者只能依賴於客戶主動請求提供服務的例外。1英國、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有其各自的規則。瑞士專業人士在出行會見客戶、聯繫潛在客戶以及管理外國居民的帳戶時,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則。
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處理的是相反的情形。為瑞士境內客戶提供服務的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在瑞士的顧問登記冊中登記其客戶顧問,除非其受監管且客戶為專業客戶或機構客戶。2跨境服務規則使國際私人財富業務的要求更高。這些規則有利於那些能夠按市場組織服務、並在客戶所在國維持牌照或合作關係的公司。對於客戶遍佈國際的楚格專業人士而言,應對這些規則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不遵守這些規則可能導致在國外受到制裁並流失客戶。
註釋
- 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關於反向招攬的公開聲明,ESMA35-43-2509,2021年1月13日,esma.europa.eu:根據第2014/65/EU號指令(《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第39條,成員國可要求在其境內為零售客戶或選擇成為專業客戶的客戶提供服務的第三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根據第42條,客戶完全出於自身主動發起服務的,不適用上述規定,而公司的招攬或廣告行為將排除該例外,無論合同條款如何約定。德國制度(《德國銀行法》第32條(KWG)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實踐)未單獨核查。 ↩
- 《金融服務法》第28條(FinSA,FIDLEG),文本見swissrights.ch: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客戶顧問,以及未依《金融市場監管法》第3條(FINMASA)受監管的瑞士提供者的客戶顧問,必須在於瑞士開展活動之前在顧問登記冊中登記。在對等原則下,聯邦委員會可豁免那些僅為專業客戶或機構客戶提供服務、且受審慎監管的外國提供者的顧問。第29–31條規定了相關要求、登記內容和登記機構。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