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的加密資產
該法的第二個主要領域是破產法。在該法出台之前,託管人為其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究竟屬於客戶還是屬於託管人的破產財產,並不明確。瑞士破產法允許由破產人佔有的動產的所有人請求返還該動產。加密資產並非《瑞士民法典》(CC)意義上的動產,因為它們不是有體物。一些學者主張類推適用關於取回(分離)的規則,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客戶僅對破產財產享有債權。1該法通過在《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SchKG)中增設第242a條解決了這一問題。該條規定,如果破產人已承諾隨時為某人保留加密資產以供其支配,且該資產被單獨歸屬於該人,或可歸屬於一個人員共同體且每人的份額明確確定,則該人有權請求取回破產人持有的加密資產。2該規則保護那些將加密資產單獨保管或保管於記錄清晰的集合錢包中的託管人的客戶。對於資產在沒有明確歸屬的情況下被彙集、或其託管人將資產挪作己用的客戶,該規則不提供保護。
該法還增設了一項關於數據訪問的規定。能夠證明其對破產人所持數據享有法定或合同權利的人,可以請求訪問或返還該數據,費用由提出請求的人承擔。3這一規則的適用範圍超出了加密行業,對於將數據存儲在雲端或存儲在破產服務商伺服器上的企業具有重要意義。
就銀行而言,該法修訂了《瑞士銀行法》(BankA),在與《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平行的條件下,將託管的加密資產視為在銀行破產時予以分離的託管資產。4對加密銀行及提供加密業務的銀行的客戶的保護即以這些規定為基礎,而第I章提及的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2023年質押指引也建立在這些規定之上。
註釋
- Dominik Vock,“Aussonderung kryptobasierter Vermögenswerte und Zugang zu Daten im Konkurs”,MME,2021年9月9日,mme.ch:在DLT修訂之前,託管的加密資產能否依據SchKG第242條予以取回,在學術文獻中存在爭議。聯邦委員會,“Rechtliche Grundlagen für Distributed Ledger-Technologie und Blockchain in der Schweiz”,2018年12月14日報告,第10頁,newsd.admin.ch:加密資產能否予以取回,尚無定論。↩
- 《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SchKG,SR 281.1)第242a條第1–2款,fedlex.admin.ch(經由droit-bilingue.ch):如果破產人已承諾隨時為第三人保留其享有處分權的加密資產以供其支配,且該資產被單獨歸屬於該第三人,或歸屬於一個可確定該第三人份額的共同體,則對該資產的取回請求成立;由2020年9月25日的《DLT法》(DLT Act)增設,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AS 2021 33, 399;BBl 2020 233)。↩
- 《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SR 281.1)第242b條第1款和第3款,fedlex.admin.ch(經由droit-bilingue.ch):任何能夠證明其對破產財產所支配的數據享有法定或合同權利的第三人,均可請求訪問或返還該數據;費用由提出請求的人承擔;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
- 《瑞士銀行法》(SR 952.0)第16條第1bis項(如果銀行已承諾隨時保留加密資產以供支配,且該資產被單獨歸屬於客戶,或歸屬於一個可確定該客戶份額的共同體,則該加密資產為託管資產)及第37d條(託管資產依據《聯邦中介證券法》第17–18條予以分離),fedlex.admin.ch,經由droit-bilingue.ch;FINMA第08/2023號指引,2023年12月20日,finma.ch。↩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