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加密資產的債務執行
希望向持有加密資產的債務人執行債權的債權人,會遇到實際障礙。瑞士債務執行法允許扣押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包括加密資產。債務執行局可以通過命令託管人凍結的方式,扣押由託管人持有的加密資產。對於債務人在其自有錢包中持有的加密資產,只有在債務執行局取得私鑰或債務人自願轉移資產的情況下才能扣押。1儘管債務人有義務向債務執行局披露其資產,隱匿資產構成刑事犯罪,但債務執行局無法以技術手段強制披露私鑰。
債權人還可以利用假扣押程序在判決前凍結資產。債權人如能證明債務人在瑞士託管人處持有加密資產,即可取得假扣押令,由債務執行局通過在託管人處凍結資產予以執行。這一程序在跨境爭議中已變得十分重要:在此類爭議中,債權人尋求針對境外債務人保全其在瑞士的資產。加密託管人集中於楚格和蘇黎世,使瑞士假扣押程序成為追索加密資產的債權人的一項有用工具。
註釋
- 《債務執行與破產法》(SchKG,SR 281.1),droit-bilingue.ch:第91條第1款(債務人在刑罰威懾下出席扣押並披露資產的義務)及第4款(持有債務人資產的第三方須在刑罰威懾下提供同等範圍的資訊,《瑞士刑法典》(StGB)第324條第5項);第99條(扣押債權時,通知第三債務人此後只能向債務執行局付款)。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