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與仲裁
楚格的國際集團通過仲裁解決其許多糾紛。經修訂的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公司糾紛,仲裁地須在瑞士。1楚格公司的商業合同經常約定在蘇黎世或日內瓦依照瑞士仲裁中心或國際商會的規則進行仲裁,或約定由英格蘭法院管轄。瑞士仲裁法——就國際仲裁而言載於《聯邦國際私法》(IPRG)第十二章——現代且有利於仲裁。聯邦最高法院僅基於有限的理由審查仲裁裁決。2
尤其是大宗商品貿易商,在與交易對手的糾紛中依賴仲裁,常常依照諸如倫敦的金屬、穀物和石油產品等行業協會的規則進行,並依賴根據《紐約公約》執行仲裁裁決。楚格法院參與此類糾紛,主要是在執行和臨時措施階段,例如扣押債務人在該州的資產。為支持針對外國債務人的債權而扣押銀行帳戶和在楚格登記的公司股份,是該州法院實踐中反覆出現的特徵。3
註釋
- 來源見印刷版中的引用。 ↩
-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Bundesgesetz über das Internationale Privatrecht (IPRG), 12. Kapitel”,2021年2月1日版本,swissarbitration.org:IPRG第176–194條;第190條第2款將撤銷理由限於仲裁庭組成不當、管轄權裁定錯誤、超裁或漏裁、違反平等對待原則或聽審權,以及違反公共秩序;MLL News,“Das revidierte Schiedsgerichtsrecht der Schweiz ab dem 1. Januar 2021”,mll-news.com:經修訂的該章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 《聯邦債務執行和破產法》(SchKG)第271條第1款第4項(SR 281.1),swissrights.ch:如債務人不居住在瑞士、不適用其他扣押理由且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債權人可申請扣押債務人位於瑞士的資產。在E部分中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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