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的解散與遷移
基金會不能簡單地由其理事會決定解散,因為基金會在其宗旨無法再實現時依法解散。監管機構根據理事會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解散。剩餘資產必須按照基金會章程使用,通常用於類似宗旨。1若干加密基金會在其項目失敗或被放棄後已經解散。這一程序比公司清算更慢、更正式,體現了基金會形式對宗旨所提供的保護。
基金會也可以在瑞士境內遷移住所,例如從楚格遷至蘇黎世,方式是經監管機構批准修改其章程。根據《聯邦國際私法》(IPRG),將住所遷往境外原則上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外國法允許該基金會作為同一實體繼續存續。2實踐中,希望離開瑞士的項目更多是在境外設立新實體並將業務轉移過去,同時將瑞士基金會逐步結束。
註釋
- 《瑞士民法典》(ZGB)第88條第1款(如基金會宗旨已無法實現且無法通過修改章程維持基金會,或其宗旨已變得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主管聯邦或州機關應根據申請或依職權解散基金會)及第89條(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均可提出申請;解散須通知商業登記處),文本見swissrights.ch。聯邦基金會監管局(ESA),“Fragen und Antworten”,esa.admin.ch,關於解散程序。 ↩
- 《聯邦國際私法》(IPRG)第163條(瑞士公司在符合瑞士法要求並依外國法繼續存續的情況下,可不經清算和重新設立而受外國法管轄;須通知債權人)及第150條第1款(該法所稱公司包括有組織的財產單位),文本見swissrights.ch。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