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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語訂立的勞動關係

楚格國際公司的僱傭合同通常以英語起草。瑞士勞動法主要規定於《瑞士債務法》(OR)和《勞動法》之中,無論合同使用何種語言,均適用於這些合同。僱主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僱員僱傭關係的基本條款,並必須遵守關於工作時間、休假、患病期間工資、解約通知期和解僱保護的強制性規則。1國際僱主有時會使用其本國的合同範本,而這些範本並不符合瑞士法律,例如其中的解約通知期或競業禁止條款為瑞士法律所不允許。

因僱傭合同產生的爭議由該州的勞動法院或普通民事法院以德語審理。不會講德語的僱員必須藉助口譯員,或依靠能以兩種語言工作的律師。對於爭議金額不超過3萬瑞士法郎的案件,訴訟免收訴訟費用,法院也力求簡化程序。2英文合同與德語訴訟的組合,對希望維護自身權利的外國僱員構成了實際負擔。這也是國際公司中的僱傭爭議往往在庭外和解的原因之一。

註釋

  1. 《瑞士債務法》,文本見 swissrights.ch(2023年版本):第330b條第1款(對於不定期或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僱傭關係,僱主最遲須在僱傭開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僱員當事人姓名、開始日期、職務、工資和每週工作時間);第361條第1款(絕對強制性規定,包括關於加班的第321c條和關於濫用解僱的第336條至第336b條)及第362條第1款(不得作不利於僱員之變更的規定,包括關於患病期間工資的第324a條、關於休假的第329a條、關於解約通知期的第335c條和關於不適當時間解僱的第336c條)。↩
  2. 《瑞士民事訴訟法》(ZPO),文本見 app.zpo-cpc.ch:第114條c項(對於爭議金額不超過3萬瑞士法郎的僱傭關係爭議,裁判程序不收取訴訟費用)及第243條第1款(爭議金額不超過3萬瑞士法郎的金錢爭議適用簡易程序)。↩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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