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格的強制執行與破產
楚格的貿易商違約時,其貸款人和債權人必須依據瑞士法執行其債權。《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SchKG)規範金錢債權的執行、質物的變現以及公司的破產。對境外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如符合該法規定的條件,可以申請扣押債務人在瑞士的資產,例如在蘇黎世的銀行帳戶或在楚格某公司中的股份;楚格法院經常就此類申請作出裁決。1
貿易商資不抵債會引發以下問題:貸款人對擔保其貸款的貨物和應收賬款享有何種權利,以及其他債權人——例如未獲付款的賣方、已預先付款的買方和提單持有人——的競合債權如何處理。2012年Petroplus倒閉,債權人債權約達90億瑞士法郎;其他司法管轄區貿易商的倒閉案也表明,此類程序可能變得何等複雜。2對執業者而言,教訓在於:大宗商品融資的擔保,其可靠程度取決於其所依據的單據、佔有和法律分析。這些都必須在發放融資時加以核實。
註釋
- SchKG第271條第1款第4項和第6項(SR 281.1),droit-bilingue.ch:如債務人不居住在瑞士、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且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基於債務確認書(第4項),以及債權人持有用於撤銷異議的終局執行名義(第6項),可予扣押。↩
- NZZ Folio,“Die Schatzgräber in Zug”:Petroplus留下了90億瑞士法郎的未清償債權人債權。↩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