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中的英語
J部分討論了將英語融入該州機構的各種選擇。其中意義最為重大的是在商事糾紛中引入英語訴訟程序,經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允許這樣做。該州可以在其州法院為國際商事糾紛引入英語程序,並可配備專門法官、與其他州開展合作。它還可以在商業登記處、稅務管理部門和移民局擴展英語服務,同時保持德語為官方語言。
這些措施將向國際公司傳遞一個信號:該州認真對待它們的需求。這些措施不會觸動民主機構以德語運作這一基本狀況,這一狀況是該州身份認同的一部分,沒有理由改變。目標是建設一個以德語運作、在有用之處以英語提供服務的州,而這正是該州數十年來非正式奉行的模式。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