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協調:將模式法典化
1874年瑞士憲法保留了1848年憲法所確立的各州在直接稅方面的主權。到20世紀70年代,二十六部州稅法各有其概念、程序和定義,這種多樣性已成為跨州經營的納稅人的負擔,也是各州之間摩擦的根源。1977年,人民和各州批准了一項憲法條款,授權聯邦協調各州和市鎮的直接稅,同時將稅率、稅率表和免稅額留給各州決定。1
《聯邦州與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於1990年12月14日與《聯邦直接稅法》(DBG)一併通過。2該法於1993年生效,並給予各州一個過渡期以調整其法律。3對楚格而言,協調法產生了一種矛盾的效果。它限制了本州隨意設計其稅收制度的自由,但也為州級特殊地位制度提供了統一的聯邦法定基礎,而這些制度在楚格部分是建立在行政實踐之上的。州議會曾於1989年拒絕將混合公司實踐編纂成法,如今這一實踐與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制度一道出現在聯邦法律中,並適用於每一個選擇採用它的州。4
1997年的聯邦公司稅改革於1998年1月1日生效,完善了聯邦框架。它引入了8.5%的比例聯邦利潤稅,廢除了聯邦資本稅,並在聯邦層面為控股公司引入了特別規則。5協調與改革的綜合效果,是使楚格所發展的模式得以穩定並獲得正當性。特殊地位制度不再是各州的特殊做法,而已成為瑞士聯邦法律的一項內容,所有州均可採用,而且大多數州都在不同程度上加以採用。
本州於2000年5月25日通過了一部新稅法,該法經多次部分修訂,至今仍是州稅的基礎。6本州財稅法於2017年再次進行了全面修訂。7
註釋
- 聯邦稅務局(ESTV),“Steuerharmonisierung”(Dossier Steuerinformationen,2022年10月),estv2.admin.ch/stp/ds/f-steuerharmonisierung-de.pdf:1977年6月12日,人民和各州批准了要求制定聯邦協調法的憲法條款(1874年《瑞士聯邦憲法》(BV)第42quinquies條,即現行BV第129條);稅率表、稅率和免稅額的確定仍屬各州事務。 ↩
- Wikipedia(德文),“Pauschalbesteuerung”,2026年9月訪問:DBG第14條和StHG第6條,均於1990年12月14日頒佈,聯邦規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
- 來源見印刷版所引。 ↩
- StHG第28條(SR 642.14),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4-28-50.html:第2–5款已由2018年9月28日《聯邦稅收改革與老年和遺屬保險(AHV)融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Kanton Appenzell Ausserrhoden,Staatssteuerkommission,“Besteuerung der Beteiligungs-, Holding- und Verwaltungs- und gemischten Gesellschaften”,2018年11月21日,ar.ch:StHG第28條第4款是混合公司的法律依據。 ↩
- Wikipedia(德文),“Unternehmenssteuerreform (Schweiz)”,2026年9月訪問:1997年第一次公司稅改革於1998年1月1日生效,引入了8.5%的比例利潤稅和針對控股公司及住所公司的特別規則,並廢除了聯邦資本稅。 ↩
- 來源見印刷版所引。 ↩
- Zug in der Welt,“Die Finanzen des Kantons Zug und seiner Gemeinden seit 1950”:2017年對財稅法進行了全面修訂;2006年對Finanzhaushaltgesetz(財政預算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