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語言政策與英語
聯邦對其國家語言奉行積極的政策。2007年《聯邦國家語言及語言群體間相互理解法》(《語言法》,SpG)規定聯邦機關有義務使用官方語言、在聯邦行政機關中促進多語言使用,並支持各語言區之間的交流。1該法並未將英語列為機關語言。儘管如此,聯邦行政機關在國際工作、與外國投資者的溝通以及金融、科研和技術等專業領域中越來越多地使用英語。來自法語區和意大利語區的議員批評了這一趨勢,擔心英語會取代國家語言,成為瑞士人之間的共同語言。
這場爭論觸及瑞士身份認同中的一個敏感點。瑞士將自己定義為一個多語言國家,其公民通過國家語言相互理解。如果英語成為一位說德語的瑞士人與一位說法語的瑞士人溝通的語言,那麼國家多語言模式就會失去部分意義。在楚格的國際經濟中,這種情況已在許多辦公室里發生,來自不同語言區的瑞士員工以英語共事。因此,該州的經驗為一場關於英語在瑞士社會中角色的全國性討論提供了素材。
註釋
- Bundesgesetz über die Landessprachen und die Verständigung zwischen den Sprachgemeinschaften (Sprachengesetz, SpG),2007年10月5日,2010年1月1日生效,SR 441.1,文本見lexfind.ch:規範四種國家語言;該法未提及英語。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