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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與資產管理人

2018年通過、自2020年起生效的《金融機構法》(FinIA)規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資產管理人、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以自營方式短期或為客戶帳戶職業性交易符合證券定義之通證的公司,屬於證券公司,須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牌照。1楚格有若干加密公司持有此類牌照,使其能夠作為代幣化證券的經紀商和做市商開展業務。

管理包含加密資產之投資組合的資產管理人,須遵守對投資組合管理人和集合資產管理人的許可要求。自2020年起,瑞士的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須取得FINMA牌照,並接受監督組織的監督。該許可涵蓋任何構成的投資組合。但將客戶資金投資於加密資產的資產管理人,必須證明其組織和風險管理足以應對該資產類別。投資於加密資產的基金須遵守《集合投資計劃法》(KAG)。FINMA已在“其他另類投資基金”類別下批准了具有加密敞口的瑞士基金,此類基金僅向合格投資者開放。2

F部分討論了楚格的財富管理行業,該行業整體均受《金融機構法》對資產管理人的監管。對於管理加密資產的人而言,託管規則尤為重要。由於投資組合管理人不得自行持有客戶資產,資產必須由銀行或其他受監管的託管機構持有。就加密資產而言,這一要求意味著管理人必須與加密銀行、提供加密託管服務的銀行或提供託管服務的證券公司合作。

註釋

  1.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droit-bilingue.ch:第2條(適用範圍:投資組合管理人、受託人、集合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第41條及以下各條(證券公司的定義和法律形式)。 ↩
  2. FINMA,新聞稿“Approval of first Swiss crypto fund”,2021年9月29日,finma.ch:Crypto Market Index Fund作為具有特殊風險的“其他另類投資基金”獲得批准;僅限向合格投資者分銷。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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