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與金融市場法
基金會形式並未使項目脫離金融市場法,因為無論發行人的法律形式如何,代幣的監管分類都取決於其功能。發行資產代幣的基金會受證券法約束。發行支付代幣或作為服務為第三方接收加密資產的基金會,可能構成《反洗錢法》(AMLA)意義上的金融中介機構。基金會的公益外觀並不能帶來豁免。H部分將詳細討論金融市場規則,就本章而言,只需指出:選擇基金會形式必須同時對代幣和基金會的活動進行監管分析。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執法實踐印證了這一點:2017年和2018年,它對多起首次代幣發行(ICO)展開調查,並關閉了數家發行類似存款之代幣的無牌服務商。1知名項目的基金會並未受到這些措施的影響,但這些執法行動表明,法律形式並不能決定監管問題。
註釋
- FINMA,新聞稿“FINMA closes down coin providers and issues warning about fake cryptocurrencies”,2017年9月19日,finma.ch:E-Coin 服務商 QUID PRO QUO Association、DIGITAL TRADING AG 和 Marcelco Group AG 因未經許可吸收至少400萬瑞士法郎存款而被關閉;另對十一個涉嫌未經許可的代幣商業模式展開調查。FINMA,新聞稿“FINMA is investigating ICO procedures”,2017年9月29日,finma.ch:FINMA 正在調查多起 ICO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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