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融資中的欺詐
大宗商品融資的歷史中不時出現欺詐案件,楚格的執業者必須了解其典型形式。最常見的有:通過提交相同或複製的單據,由不同銀行對同一批貨物重複融資;通過偽造提單、倉單或檢驗證書,為根本不存在的貨物融資;在關聯公司之間循環交易貨物,以產生被多次融資的應收賬款;以及將銷售收益從已質押給貸款人的帳戶中轉移出去。12020年揭露的欺詐案同時涉及其中多種手段。瑞士刑法通過詐騙罪、偽造文書罪和侵佔罪來處理此類欺詐;如收益被清洗,則適用洗錢罪。2由於貨物、單據、銀行和行為人分處多個司法管轄區,對此類欺詐的追訴往往具有國際性。因此,楚格州檢察機關和聯邦檢察院通過司法協助與外國當局開展合作。通過民事途徑追回損失,需要追蹤收益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銀行帳戶和公司之間的流向;從事資產追蹤的執業者藉助瑞士及境外可用的扣押程序和披露令來完成這項工作。
註釋
- Global Trade Review,“Analysis: Hin Leong's 'vicious cycle' of trade finance fraud”,2020年8月19日,gtreview.com:一批貨物被出售給多方的虛構交易、重複質押、偽造提單、發票和銀行對賬單,以及靠進一步融資維持的融資計劃;Public Eye,“The Intricacies of Commodities Trade Finance”,2020年9月,第11頁:同一批貨物從眾多銀行獲得融資(ZenRock),以及出售為信用證提供擔保的擔保品(Hin Leong);South China Morning Post,“Qingdao Port says 400,000 tonnes of metals involved in financing fraud”,scmp.com:同一批金屬在不同銀行被多次質押。↩
- 《瑞士刑法典》(StGB)第146條(詐騙)、第251條(偽造文書)和第138條(侵佔)(SR 311.0),swissrights.ch;StGB第305條之二(洗錢),droit-bilingue.ch。↩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