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能可:楚格案
針對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該集團位於巴爾的主要貿易公司)的案件,是《瑞士刑法典》第102條在楚格州最重要的適用。2024年8月5日,聯邦檢察署以簡易處罰令對該公司定罪,理由是其未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一名商業夥伴於2011年在收購剛果民主共和國礦業公司股權過程中賄賂一名剛果官員。其處以20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和1.5億美元的補償請求。1該公司不承認相關認定,但放棄了對處罰令提出異議的權利。
Glencore案有三個特點值得關注。第一,賄款由Glencore的一名商業夥伴支付。該案表明,第102條所要求的組織措施延伸至公司與其商業夥伴、合資夥伴和中間人的關係,公司必須監控這些人的行為。第二,由於該案涉及礦業資產的收購,它表明腐敗風險伴隨著D部分所述貿易商的垂直整合。第三,瑞士的程序是在2022年美國、英國和巴西的和解以及與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和解之後進行的。因此,它們說明了同一行為模式在多個法域引發的程序不斷增加。
註釋
- swissinfo.ch, “Bundesanwaltschaft verurteilt Glencore zu Millionenstrafe”,2024年8月5日:根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定罪;未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一名商業夥伴於2011年在收購礦業股權過程中賄賂一名剛果官員;罰金200萬瑞士法郎,補償請求1.5億美元。↩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