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歐盟的法律爭議
Nord Stream 2 AG抵制歐盟將其管道納入內部天然氣市場規則的努力。歐盟於2019年修訂了《天然氣指令》,將來自第三國的管道納入適用範圍,其中包括要求將管道所有權與天然氣供應相分離。Nord Stream 2 AG認為該修訂針對的正是其項目,遂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修訂;普通法院於2020年以不可受理為由駁回起訴。2022年,歐盟法院撤銷了該裁定,並將案件發回重審。1
2019年,該公司還依據《能源憲章條約》對歐盟提起仲裁程序,主張經修訂的指令違反了該條約對外國投資的保護。2 公司在瑞士的住所對這一請求至關重要,因為該條約保護的是締約國的投資者,而瑞士是該條約的締約方。這些程序表明,一家在楚格設立的公司如何能夠利用國際投資法挑戰歐盟的立法,儘管在2022年項目因其他原因終止之後,這些程序已失去了實際意義。
註釋
- 歐盟法院(大審判庭),2022年7月12日判決,C-348/20 P號案,Nord Stream 2 AG v Parliament and Council,eur-lex.europa.eu:針對第2019/692號指令(EU)的上訴;普通法院在T-526/19號案中的裁定被撤銷,案件發回重審。 ↩
- 常設仲裁法院,案件頁面“Nord Stream 2 AG v. The European Union”,PCA Case No. 2020-07,pca-cpa.org:仲裁於2019年9月26日依據《能源憲章條約》第26條第4款b項及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則》啟動;尚在審理中。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