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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作為門戶的鄰國

列支敦士登於2019年10月通過了《代幣及可信技術服務提供商法》(TVTG),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採取了與瑞士《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不同的做法:它引入了代幣作為權利容器的概念,代幣可以代表任何權利,並以一般性條款規範其轉讓。該法還為代幣經濟中的服務提供商(如代幣發行人、託管人和交易所)設立了登記冊,這些服務提供商須在金融市場管理局登記。1 該法吸引了一批加密公司落戶瓦杜茲,其中包括一些來自楚格的公司。

隨著《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在歐洲經濟區適用,列支敦士登調整了其法律。對於大多數服務,該法的登記制度已被歐洲許可制度所取代,而其民法規定仍然有效。2 依據MiCA獲得許可的列支敦士登提供商可以服務整個歐洲市場。對楚格公司而言,設立列支敦士登子公司可以進入該市場,且距楚格不遠,法律文化與瑞士相近,並以瑞士法郎為貨幣。作者曾擁有一家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並在當地經歷了所有權人控制程序;這一經歷證實,列支敦士登當局在適用其監管規定時十分嚴謹。因此,申請人應為對其所有人及其組織的審慎審查做好準備。

註釋

  1. Gesetz vom 3. Oktober 2019 üb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Gesetz; TVTG),LGBl. 2019 Nr. 301,LR 950.6,2020年1月1日生效,gesetze.li:第2條(代幣作為權利載體),第12條及以下(VT服務提供商須在金融市場管理局(FMA)登記)。 ↩
  2.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管理局(FMA),“MiCAR”,fma-li.li:EWR-MiCA-DG自2025年2月1日起生效;已依TVTG登記的提供商的過渡期至2026年7月1日;TVTG的民法規定繼續有效,並在相互排斥的領域與MiCAR並行適用。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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