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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作為財富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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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保單,尤其是價值取決於投資組合的投資連結型保單,被富裕家族用作財富規劃工具。投保人繳納保費(通常是一筆大額躉繳保費),由保險公司投資於專門的投資組合。保單在被保險人身故或保單期滿時給付保險金。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愛爾蘭和瑞士的保險公司均提供此類保單。視投保人居住國的法律而定,此類保單可在繼承規劃、資產保護和稅務方面帶來優勢。1

在瑞士,人壽保險的稅務處理取決於保單類型。以躉繳保費融資、含儲蓄成分的資本保險,其給付只有在保單服務於養老目的、滿足關於保單期限和被保險人年齡的特定條件、並且在被保險人達到特定年齡之前訂立的情況下,才免於徵稅;否則,其收益部分須納稅。2 保單的退保價值須繳納財富稅。對於攜帶既有保單遷居楚格的家族,審查其在瑞士的稅務處理是從業者工作的一部分。保單的管理須遵守保險監管法和反洗錢規則的要求。

註釋

  1. Daniel Koller,“Lebensversicherung: Generationenübergreifende Vermögensplanung”,Liechtenstein Finance,2024年2月7日,finance.li:列支敦士登法律允許投資連結型和基金連結型人壽保險,保費可以證券繳納,結構合理的合同在許多法域往往可使保險給付享受減稅或免稅。Baloise Vie Luxembourg,baloise-life.com:盧森堡投資連結型合同依投保人居住國法律服務於資產管理和繼承規劃,可自由選擇受益人,享有盧森堡保護制度(包括投保人的超級優先權),對非居民在盧森堡稅務中性,並可連結外部基金、內部集合基金或內部專屬基金。愛爾蘭和瑞士保險公司未另行核查。 ↩
  2. 《聯邦直接稅法》(DBG)第20條第1款a項(SR 642.11),文本見 swissrights.ch:以躉繳保費繳納、具有退保價值的資本保險所產生的收益須納稅,除非該保險服務於養老目的;如保險金在被保險人年滿60歲後給付,且所依據的合同期限至少為五年並在被保險人年滿66歲之前訂立,則推定其服務於養老目的。DBG第24條b項對具有退保價值的私人資本保險所得予以免稅,但須受第20條第1款a項的限制。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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