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洗錢

下載PDF(2頁)

瑞士的反洗錢框架適用於金融中介機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人、受託人,以及以職業方式接受、持有或協助轉移他人資產的其他人士。以自有帳戶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貿易商一般不屬於金融中介機構,因為它們是為自己買賣貨物,並不經手他人資產。1 然而,貿易商會以兩種方式受到反洗錢規則的約束。

第一種是通過其往來銀行:如第一章所述,銀行必須將貿易商作為客戶,對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第二種是通過適用於所有人的洗錢罪。貿易商如果接收、轉移或隱匿其明知或應當推定來源於犯罪(包括賄賂外國公職人員、侵吞公共資金或加重稅務犯罪)的資產,即構成洗錢。2 將一批貨物的價款支付至由賣方國家某位官員控制的帳戶,或從買方收取來源於侵吞公共資金的款項,都可能使貿易商面臨此項罪名。自2016年起,某些加重稅務犯罪已成為洗錢的上游犯罪,這使風險延伸至旨在逃避外國稅款的交易。

如C部分所述,2025年9月與《法人透明度聯邦法》一併通過的《反洗錢法》修訂,將自2026年10月1日起把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顧問(包括律師)在公司設立和管理以及不動產交易方面的某些活動。3 為貿易商及其所有人設立和管理公司的楚格律師和受託人將直接受到影響。

註釋

  1. 《瑞士反洗錢法》(GwG)第2條第1款和第3款(SR 955.0),droit-bilingue.ch:該法適用於金融中介機構,即以職業方式接受或持有他人資產或協助其投資或轉移的人士,以及接受現金的交易商。《瑞士反洗錢條例》(GwV)第5條第1款(SR 955.01),droit-bilingue.ch:GwG第2條第3款c項意義上的商業活動,涵蓋在交易所進行的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在高度標準化情況下的場外交易,但僅限於代表第三方進行的交易;而以自有帳戶進行的交易僅在涉及流通中的硬幣和鈔票以及銀行貴金屬時才被涵蓋。 ↩
  2. 《瑞士刑法典》(StGB)第305bis條(SR 311.0),droit-bilingue.ch:第1bis款將加重稅務犯罪界定為上游犯罪,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聯邦法律彙編》(AS)2015 1389)。Blum&Grob,“Umsetzung der GAFI-Empfehlungen”,blumgrob.ch:自2016年1月1日起,加重稅務犯罪成為洗錢的上游犯罪,門檻為每一納稅期間逃稅30萬瑞士法郎。 ↩
  3. 出處見印刷版所引。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