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司法協助與翻譯
國際司法合作經常涉及楚格,因為許多受外國調查牽涉的公司和個人,其註冊地或住所位於該州。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必須以一種官方語言向瑞士提出,或附有譯本,除非條約另有規定。1因此,來自美國、英國和其他英語國家的請求,凡涉及楚格的,都必須譯成德語。瑞士機關依照瑞士程序、以德語執行這些請求,儘管其取得的文件往往是英文的。
在民事事項中,文書的域外送達和域外取證受《海牙公約》調整。瑞士要求,依據《送達公約》向在瑞士的人正式送達的文書,必須以送達地的官方語言寫成或譯成該語言,除非受送達人自願接受。在倫敦針對一家楚格公司提起的訴訟,其起訴狀必須先譯成德語,方可在該州正式送達。2國際訴訟當事人常常忽視這一要求,從而可能拖延訴訟程序。這表明,無論該州的法院和機關在實踐中對英語多麼熟悉,它們適用的仍是其官方語言的形式規則。
註釋
- 1981年3月20日《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 / IRSG)第28條第5款,德文及英文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外國請求及其附件必須以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提交,或附有譯成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本。該條款未涉及條約例外。↩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CCH),1965年11月15日《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締約狀況表、聲明與保留,hcch.net:瑞士根據第5條第3款聲明,受送達人不自願接受的文書,除非以被請求機關所用語言(視瑞士不同地區而定,為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寫成或附有該語言的譯本,否則不得正式送達;瑞士還反對依第8條和第10條進行的轉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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