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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作為商業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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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p Brothers 和 Marc Rich + Co. 在楚格的歷史引出了一個貫穿本書的問題:瑞士的中立在多大程度上成為交易商的商業資產,而瑞士又為此付出了什麼代價?冷戰期間,中立使瑞士公司能夠與政治分界線兩側的國家進行貿易,也能與受到聯合國或西方大國禁運的國家進行貿易,而不違反瑞士法律。楚格的交易商廣泛利用了這種自由,賺取了其在紐約或倫敦的競爭對手無法獲得的利潤。

代價由瑞士的聲譽來承擔。與種族隔離時期的南非進行貿易、在美國禁運期間供應伊朗石油以及拒絕引渡 Marc Rich,這些都使瑞士在其許多夥伴眼中成為一個從規避他國自擔代價所實施的制裁中獲利的國家。冷戰結束後,聯合國制裁日益頻繁,人們越來越期望所有國家(包括中立國)都執行這些制裁,這種批評也隨之變得更加緊迫。瑞士決定適用聯合國制裁(並在2002年的《禁運法》(EmbG)中予以正式確立),並日益與歐盟(EU)的制裁保持一致,這反映出一個結論:獨立制裁政策的商業利益已不足以抵消其政治代價。1

對楚格的交易商而言,這一結論意味著一種商業模式的終結。跨越他國制裁所劃定界線進行貿易的自由,曾是 Rich 時代的基礎,如今一步步消失了。留在楚格的交易商適應了新的環境。他們今天的合規計劃旨在確保不在瑞士、歐盟、英國和美國製裁所禁止的地方進行交易。然而,Rich 時代的歷史仍具有啟發意義,因為它表明,一種建立在國家間法律差異之上的商業優勢,一旦這些差異被消除,會多麼迅速地轉變為一種負擔。

註釋

  1. Bundesgesetz über die Durchsetzung von internationalen Sanktionen (Embargogesetz, EmbG) vom 22. März 2002, SR 946.231,2003年1月1日生效,文本見 lexfind.ch;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Sanktionen: Rechtliche Grundlagen”,seco.admin.ch:自2003年1月1日起,《禁運法》構成法律依據;瑞士自2002年加入聯合國以來,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所有制裁;SECO,“FAQ – Sanktionen der Schweiz”,seco.admin.ch:為執行聯合國、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或瑞士最重要貿易伙伴(實際上即歐盟)的制裁而採取的強制措施;聯邦委員會逐案決定是否全部、部分採納或完全不採納歐盟制裁,不存在任何自動機制。詳見E部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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