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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公證書與土地登記

瑞士法上的許多交易須由公證人或其他獲授權的公職人員製作公證文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其章程、轉讓不動產以及設立基金會,均須製作公證文書。在楚格州,公證文書依州法由市鎮書記員、土地登記官和獲授權的律師製作,通常使用德語。1不懂德語的當事人必須由口譯員協助。公證文書隨後必須載明其內容已經翻譯。其他州的部分公證人會製作德英雙語公證文書,但就商業登記和土地登記而言,以德語文本為準。

該州的土地登記處負責記載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上的權利,以德語辦公。在楚格購置房產的外國買家必須通過公證人與其打交道,並且在許多情況下必須依據關於外國人取得不動產的聯邦法律——即所謂的“Lex Koller”——取得許可。該法限制非瑞士居民,或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以外國家的國民在未持有永久居留許可的情況下購買住宅物業。2相關程序均以德語進行,外國買家依賴其顧問引導他們完成這些程序。

註釋

  1. 楚格州,1946年6月3日 Gesetz über die öffentliche Beurkundung und die Beglaubigung in Zivilsachen(Beurkundungsgesetz),BGS 223.1,2004年1月1日版本,見 lexfind.ch:第1條(公證人員〔Urkundspersonen〕為市鎮書記員及其副手、土地登記官及其副手,以及獲授權從事公證的律師);第20條(如一方當事人不懂德語,則在德語文本之外另行製作譯本,必要時由合格譯者翻譯;如全體當事人和公證人均懂同一種外語,公證文書可僅以該語言製作)。bgs.zg.ch 上的現行版本無法讀取。↩
  2. 1983年12月16日《聯邦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法》(BewG,SR 211.412.41),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第2條(許可要求)及第5條第1款a項和a bis項(外國人包括未在瑞士合法且實際居住的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民和英國國民,以及無權在瑞士定居的其他外國國民)。↩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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