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
楚格的許多富裕家族支持慈善事業,該州也是若干慈善基金會的所在地。追求公共或慈善目的的慈善基金會,其所得和財富免徵州稅和聯邦稅。在法律限度內,向其捐贈的款項可由捐贈人扣除。1 活動僅限於本州的基金會由州或跨州監管機構監管;具有全國性或國際性目的的基金會則由聯邦基金會監管局監管。2
日內瓦卷介紹了日內瓦的慈善事業,它在該市歷史中根基深厚,並與國際組織聯繫緊密。楚格的慈善事業則較為年輕,與該州的家族和企業聯繫更為密切。它側重於教育、文化、衛生和發展合作,其中包括由在大宗商品貿易和該州各行業中積累財富的企業家所設立的基金會。
註釋
- 《聯邦直接稅法》(DBG)第56條g項(追求公共或慈善目的的法人,就其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該目的的利潤免稅)和DBG第33a條(至少100瑞士法郎的自願捐款可予扣除,最高為扣除第26–33條各項扣除額後所得的20%),文本見 swissrights.ch。相應的州層面規定,即《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第23條第1款f項,未予查閱。 ↩
- Zentralschweizer BVG- und Stiftungsaufsicht(中瑞士職業養老保險及基金會監管局;BVG即《聯邦職業養老保險法》),zbsa.ch:盧塞恩、烏里、施維茨、上瓦爾登、下瓦爾登和楚格各協約州設立的公法機構,駐地盧塞恩,負責監管養老機構和傳統基金會。聯邦內政部,edi.admin.ch:聯邦基金會監管局負責監管在全瑞士或國際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傳統基金會。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