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要點:與瑞士交易對手以英語開展工作
在楚格為國際客戶提供服務的顧問,應當了解英語在該州的實際適用界限。合同、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往來函件可以用英語起草,國際經濟中的大多數交易對手也會接受。然而,向商業登記處提交的文件、納稅申報、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以及與大多數機關的往來,仍須使用德語,或至少附有德語譯本,第二章所述的例外情形除外。因此,以英語籌備交易的顧問必須為將要提交或在訴訟中使用的文件預先安排翻譯,並須核實在兩種文本不一致時,以德語文本還是英語文本為準。
顧問還應留意瑞士法律術語在語言上的細微差別。許多瑞士法律概念在英語中並無完全對應的表述。聯邦公佈的瑞士立法非官方英譯本所使用的術語,並不總是與其在英國法或美國法中的含義相符。瑞士的“Stiftung”不同於英國的慈善信託,瑞士的“Aktiengesellschaft”在若干重要方面有別於英國的公眾有限公司,瑞士的“Verwaltungsrat”也並不等同於普通法下的董事會。依瑞士法以英語起草的文件,應一貫使用瑞士法上的概念,並在必要時在括號中註明德語術語,以免產生誤解。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